家庭农场管理制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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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农场管理制度【6篇】家庭农场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农场由杨等2人发起,于20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本场法定代表人:本农场住所:,邮政编码:751600。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

2、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

3、本场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第十一条本场成

4、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三)维护本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被本场除名的。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场成员资格:(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

5、,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场长;(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任期5年,

6、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

7、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本场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

8、,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存续。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

9、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债权人可

10、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

11、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家庭农场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12、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

13、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

14、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

15、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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