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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证终止妊娠药品的验收、储存、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河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豫食药监通(2005)99号)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购进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是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资格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同时还应索取企业相关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和销售凭证应至少保存3年备查。二、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使用。严禁转借、转让、交还、私自销售、滥用终止妊娠药品。三、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四、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叫咤注射剂,缩宫素注射液五、终止妊娠药品实行每日清点,保证账物相符,清点记录完整详实。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专账、专用登记,详细记载使用时间、使用对象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药品名称及剂量、处方医生、药师,并保存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