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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
2、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注:(1)物业使用人是指除业主以外合法使用物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承租人、借用人等。(2)物业继受人是指在物业买卖、继承、赠予等情形下,权利、义务等转移的特定人。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
3、务。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4、(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二)坐落位置:;
5、(三)物业总建筑面积:;(四)物业类型:;(五)土地宗地号:;(六)区域四至如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七)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单元一、二层室;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_座无单元一二层室: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_座L单元、层、室。(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第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
6、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第九条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第三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第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
7、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将住宅改变为口餐饮口娱乐口宾馆等经营场所,严禁将商铺(含临街)用于口宠物医院口机动车养护维修口餐饮口酒吧等经营场所。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设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物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8、、物业使用人禁止出现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九)擅自占用、改建、扩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进行摆摊设点;(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本物业管理区域消防通道;(十一)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
9、、有害物质;(十二)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等设施设备;(十三)在建筑顶层搭棚设架和随意堆放杂物,或在建筑物阳台边沿、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或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十四)制造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十五)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或乱涂乱画;(十六)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十八)在小区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十九)本住宅小区设置部分集中充
10、电设施,具体位置在小区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和地面非机动车停车棚处,业主、使用人应当使用本住宅小区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二十)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携带至住房内充电;不得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内停放、充电。(二十一)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业
11、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对于劝阻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本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政府部门在依法处理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进行其他涉及专有部分的安装、维修及高空作业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配合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物业使用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供带有业主签字(章)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小散工程和零星
12、作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二)施工期间应注意噪音问题,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影响;晚间18:00至次日上午9:00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音的施工;(三)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物业的功能、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增加超出设计规范规定的负荷;(四)不得影响物业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等使用功能,如有损坏,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法
13、律责任;(六)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外观统一;(七)如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且未及时予以更正的,则装饰装修保证金不予退还,暂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中保管;(八)外请施工单位对业主专有部分进行临空点高处作业的,应主动配合管理处要求施工单位(人员)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人员)做好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下列约定:(一)空调安装: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二)电梯使用:安全
14、、规范地使用电梯、扶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车辆停放: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则:1 .超过2.5m高度以上的货车、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2 .机动车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笛、练车;3 .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地等场地停放;4 .按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5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禁止擅自在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的生
15、活、学习、工作和休息;6 .禁止在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上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7 .禁止在小区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四)休闲娱乐:广场舞时间不应早于8点整或超过9点整,白天音乐声不得超过返分贝,晚上不得超过IL分贝;在每年高考和中考前3天或其他特殊时间段,应暂停所有带有音响设备的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履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饲养犬只;(二)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三)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四)进入共有物业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五)应当及时处置动物的排泄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的卫生和美观;(六)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有关规定,禁止乱扔生活垃圾。接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