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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2)10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各级组织、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根据监督需要
2、,本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的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自治组织。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农村集体自治组织包括村(居)委、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以下统称“经联社”)。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党政经联席会议是指村(居)民委员会、经联社、经济社的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经联社、经济社的联席会议。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理事会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理事机构,包括村(居)委会、董事会(社委会)。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机构包括由农村集体依法选举产生的村(
3、居)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和监事会等机构。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独资举办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持股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的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持股的所有企业(公司)及其他组织均需按要求报备。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
4、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五)借贷、债权减
5、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第六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
6、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第七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一)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7、第八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一)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财务情况;(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六)向成员(代表)大会
8、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九条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一般选择“村账乡镇代理”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自治组织分别和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后,农村集体不得私设账外账。各代理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农村集体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其资金由代理机构根据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进行统一管理。村(居)一级报账员需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本集体上月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凭证,报送到代理服务机构;村小组一级报账员参照村(居)一级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本集体上季度发生的所
9、有经济业务凭证,报送到代理服务机构。农村集体报送的所有经济业务凭证均需经监督机构审核确认,未经监督机构审核通过的单据不得入账。财会工作实行代理制后,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农村集体的法定代表人仍是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村账中介机构代理的规定。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可依法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将村级会计账务核算、财务管理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社会中介机构应是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财务应该由镇(街)通过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形式,组级财务可以
10、由村(居)通过法定程序,择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服务。镇(街)、社会中介机构、农村集体三方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仍由镇(街)记账中心负责。同时,引入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含镇/街记账中心、中介机构及村级代理记账员,下同)应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政策和业务等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会计代理机构监管责任。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本区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
11、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12、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第十三条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应当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代理记账机构报账,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
13、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第三章财务预决算管理第十五条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预、决算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近三年收支情况(主要参考上一年度实际发生数据),结合可预测变动情况,按照“增资减债,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增效堵漏”的原则编制本年度预算。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应在每年度终结后第一个季度内完成。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收益分配、资产购置等应当实行年度综合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14、、工程建设、对外投资及其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单项预决算。预算编制收入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贴)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应在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公布。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须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审议通过,报镇(街)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预算的执行情况要纳入村(居)主要领导的工作目标管理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奖惩制度,与干部薪酬挂钩。第四章资金筹集第十八条农村集
15、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员意见,筹资预算方案等情况,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将贷款方案和审议情况报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并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广泛监督。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
16、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条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二)未经“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还贷计划,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根据自身的经济力量积极偿还债务,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