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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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质量强桂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桂评组发(2019)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自治区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第三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设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和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届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个;每届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个,达不到奖

3、励条件的可以空缺(评选数量以中央批复为准)。第五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相关标准。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授奖、推广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评审提出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二)研究决定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

4、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提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第九条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具体承担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工作规范和制度等;(二)负责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各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自治区主

5、席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成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四)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五)组织评审标准的宣贯,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工作;(六)处理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表彰相关事项,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建立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第十一条各设区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内质量奖的培育指导、组织申报、审

6、核推荐工作,加大对获奖组织的宣传力度,深度挖掘、积极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引导更多的组织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努力追求卓越绩效,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第十二条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邀请纪律监察机关参与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第十三条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在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中的作用。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四条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依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

7、。(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自治区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其他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五条再次申报及授奖处理:(一)已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5年后方可再次申报。(二)已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组

8、织可继续申报,但5年内不再授予提名奖称号。(三)同一集团公司的多家组织在同一个申报周期内可同时申报,但只可有一家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六条通知公告。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第十七条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应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各设区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或自治区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第十八条审核推荐。各设区市质量强市

9、办公室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后,由所在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出具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到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自治区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推荐意见,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到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第十九条资格审查。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对申报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和税收等情况是

10、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第二十条受理公示。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根据资格审查意见,形成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资料评审。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第二十二条召开主任评审会。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召开主任评审会,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集体审议投票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审。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第二十四条

11、综合审议。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听取入围现场评审组织的陈述答辩,集体审议评审相关材料,投票产生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含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初选获奖建议名单。第二十五条社会公示。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在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对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初选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报告,书面征求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报批表彰。通过公示的获奖建议名单,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

12、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组织万元的奖励补助;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并给予每个获奖组织万元的奖励补助。鼓励组织和个人争创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分别给予每个获奖组织万元、个人万元的奖励补助;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每个获奖组织万元、个人万元的奖励补助(具体奖励补助额度,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为准)。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奖励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员工质量素质提升、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和先进经验及成果宣传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评审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不向申报组

13、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奖励补助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并在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第三十一条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自治区

14、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并向社会公告。(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二条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应持续改进提升质量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质量管理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第三十三条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积极参加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带动广大组织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第三十

15、四条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质量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参与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取消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监管中发现获奖组织有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所列有关不良情

16、形的,应及时通报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市、县、区)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19号)同时废止。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以及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108次常务会议、全区质量强桂工作暨第六届主席质量奖表彰电视电话会议关于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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