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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防灾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预防控制和灾后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
2、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及新发现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农业植物疫情、赤潮等。本实施细则所称动物疫病是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等动物传染病。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病种,结合工作实际
3、,适时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开展评估并动态调整。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干旱等水旱灾害,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到2025年。到期后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监督、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
4、、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此外,省农业农村厅还负责动物防疫的行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省级确定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项目资金管理措施和工作流程,加强协作配合,做好预算下达执行、任务分解安排、项目组织实施、绩效监管和资金拨付审核、使用监管等。第六条防灾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和防灾需要,以及财政部
5、、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防波堤、码头、护岸、航标等渔港毁损工程修复费,渔港港池、航道的维护疏浚费以及港区监控、调度等设备的维护费用等。(二)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
6、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第八条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对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省内全面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纳入国家强制免疫的重点动物疫病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省级确定的猪瘟强制免疫不列入中央动物防疫补助支出)等。(二)强制扑杀和销毁方面,主要是用于预防、控
7、制、净化和消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省外调入的除外)。补助对象分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四)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按照国家规定,并经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彳乍支出。第九条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一)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
8、(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第十条防灾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
9、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与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动物防疫、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申请程序第十一条根据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情况或发生重大农业灾害、动物疫情、水旱灾害后,市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及时收集动植物疫情信息和受灾情况,勘直受损设施,统计灾情(含疫情)损失,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报告。第十二条市县申请中央防灾救灾资金时,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地方投入情况(附资金拨款文号及时间)、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
10、本年度已下达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并将资金需求细化量化到具体项目或内容,同步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或实施方案(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建设(实施)内容、计划、资金来源及构成。资金申请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或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申报。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抄送设区市相关部门。省水文管理中心、省钱塘江流域中心、省水利防汛技术中心(省水利防汛机动抢险总队)等省水利厅下属单位申请救灾资金,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中需明确具体实施项目。第十三条市县农业农村、水利
11、部门对申报的灾情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灾损核查机制,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根据工作需要抽取核查地方灾损情况。第十四条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及时做好全省灾情统计工作,并给予省级援助,同时商省财政厅统筹市县资金需求和受灾损失情况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提出防灾救灾资金申请。第十五条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动物疫情和水旱灾害时,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组织抗灾自救、复工复产,要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防灾救灾需要。一般灾害以市县财政保障为主。各市县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加大灾害预防以及灾后处置和恢复资金投入。省级在分配救灾资金时,将把市县财政投入和财力情况作为考虑因
12、素,对于在防灾和应对灾害救灾中未履行投入责任或实际投入明显偏低的,将予以适当扣减。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防灾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一)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农业自然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农作物受灾,按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测算补助;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等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补助,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本年度农作
13、物病虫害防治任务面积、上年度地方病虫害防控投入、实际防控面积、病虫害发生率等。农业自然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灾前预防,根据实际措施、成本、规模等给予适当补助。(二)动物防疫补助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等基础数据因素和政策彳王务因素,根据相关支持内容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以及动物防疫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具体如下:强制免疫补助,根据畜禽饲养量、强制免疫病种与疫苗用量、省级推荐的常规疫苗市场参考价格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
14、加上承担的相关动物防疫工作任务定额补助资金,由市县包干使用。强制免疫疫苗用量根据能繁母畜存栏量、家畜出栏量,肉鸡、肉鸭、鹅、鹤鹑、鸽子的出栏量,蛋禽和兼用型鸡的存栏量,以及推荐免疫程序的疫苗用量分别进行测算。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各地强制扑杀畜禽数量、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补助标准和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系数测算等据实结算,其中被强制扑杀畜禽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家畜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60%,禽
15、类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其他地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30%;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省级以上财政承担60%并实行总额上限管理。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具体补助标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与处理方式、生猪饲养量、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进行测算。绩效评价因素包括当年
1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数字化应用、监督管理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三)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墙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洪涝灾害救灾资金(不含安全度汛)主要根据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降雨量、市县财政财力状况和洪涝救灾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测算;洪涝灾害救灾资金(安全度汛)主要根据安全度汛修复计划投资额、市县财政财力状况和投入情况进行测算;干旱灾害主要根据灾情基本情况、耕地缺墙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市县财政财力状况及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进行测算。第十七条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应及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防灾救灾资金文件后,根据下达资金、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等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防灾救灾资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