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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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法律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2、范围第三条.在接处警、受立案或者撤案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如实记录登记警情,不按规定及时对警情反馈、上报的;(二)接警后不处警,推诿、拖延接处警或者没有按照接处警指令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三)接处警后不按规定通知、告知、移交有关单位处置的;(四)接处警不按规定携带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设备,致使现场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取,导致案事件事实无法认定的;(五)接处警后应开展调查取证而未开展调查取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的;(六)接处警后未开展或未及时开展相关回告工作的;(七)对应当受立案的行政、刑事案件不依法受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受立案而不予受立案,违反案件管

3、辖规定越权受立案,或错误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的;(八)受立案后应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案件久拖不决的;(九)受立案后经调查不能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撤案而不撤案的;(十)其他在接处警、受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中违反规定的。第四条在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对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人,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未经审核批准,擅自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二)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随意采取变更、解除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应当采取变更、解除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而未采取的;(四)对

4、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未开展实质性侦查工作的,或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五)不按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导致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脱逃或者重新犯罪,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六)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后,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产生国家赔偿的;(七)违法实施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八)违法收取、没收保证金,或者未依法退还保证金的;(九)其他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时违反规定的。第五条在行政案件调查或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

5、执法过错责任:(一)未经受立案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限制财产权利强制措施的;(二)违反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规定,未在办案区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未依照规定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三)采用暴力、威胁、变相体罚、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四)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导致相关证据不能采信的;(六)对应当收集、可以收集的证据不及时收集、查证,有现场且现场勘查对案件处理有重要证据价值而不进行现场勘查或勘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七)对依法应当进行鉴定、检验、检测、认定等而未

6、进行的;(八)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弄虚作假的;(九)在卷宗的笔录、书证、法律文书上伪造当事人签名、捺印的,电子笔录制作出现错误,影响证据效力的;(十)案卷卷宗、证据材料丢失,致使案件无法办理或审理的;(十一)其他在行政案件调查或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第六条在涉案财物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或收据的;(四)违反法律规定收缴、追缴涉案物品、财物的;(五)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

7、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六)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被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经查证属实后未依法解除措施的,或者向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索取费用的;(八)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涉案财物损毁、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十)管理人员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擅自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十一)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涉案财物,以及在涉案财物拍卖、变卖过程中弄虚作假、中饱私囊的;(十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后,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未依法采取解除措施的;(十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对被

8、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依法采取解除措施的;(十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未依法采取解除措施的;(十五)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七条在对涉案人员及案件的处理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因故意、重大过失或者不作为等原因,造成案件重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行政案件处理显失公正的;(二)对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有条件补充侦查而不按要求补充侦查,或直接作其他处理且处理不当的;(三)刑事案件中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作案成员,

9、应作行政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而未依法处理的;行政案件中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移交有关部门的;(四)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履行职责的;(五)治安调解、当场处罚不符合规定的;(六)办理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违反法律规定的;(七)办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违反相关规定的;(八)在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未依法及时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关决定的;(九)对涉案人员依法应给予明确法律结论而未给予的;(十)其他未按规定作出处理的。第八条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

10、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执法办案区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在押人员、被执行人员、被调查人员发生行凶、自杀或殴打致死、致伤等严重后果的;(二)在押人员、被执行人员、被调查人员逃脱的;(三)体罚、虐待或指使他人体罚、虐待在押人员、被执行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四)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情形,未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五)发现超期羁押,未立即通知案件主管机关的;(六)违反规定将在押人员提前释放或解除羁押的;(七)对在看守所执行的罪犯,违法批准保外就医的;(八)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信息的;(九)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11、(十)违反继续盘问有关规定的;(十一)在押人员外出就医等过程中发生脱逃、行凶、致伤、自杀等情形的;(十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和请假出所不符合法定情形、不按程序办理、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放纵违法行为人、以罚代拘的;(十三)其他违反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执法办案区管理规定的。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未依法开展核查、评审、听证等法定程序的;(三)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行

12、政管理服务中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决定的;(四)擅自设定收费项目、罚款项目,违规收取行政管理费用,不按规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票据的;(五)不按规定履行行政检查、监督管理职责的,造成交通安全、场所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重大隐患或严重后果的;(六)违反规定实施罚款、没收的;(七)违反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第十条在其他执法环节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二)泄露警务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及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获取信息的;(三)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正在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

13、;(四)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的;(五)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赃款赃物转移、重要证据灭失、毁损的;(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应当录入的信息录入警综平台网上流转的;(八)重大警务指挥决策违反法律规定的;(九)在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中违反规定的;(+)在办理涉法公安信访事项中违反规定的;(十一)不执行行政复议、刑事复议复核、信访复查复核决定的。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十一条在执法活动中,承办人员、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明确和承担责任。承办人员包括刑事、行政案件的主办人和协办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人、场所管理人;鉴定人

14、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违禁及管制物品认定人;审核人包括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专兼职法制员、法制部门案件审核人;审批人包括有权作出决定的各级公安机关或者所属部门、警种的负责人。承办人员、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一般按照呈请审批表及相关法律文书上的签名签章确定。第十二条根据执法过错的程度及责任人员在执法环节中所起的作用,执法过错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第十三条审核人改变承办人员的正确意见,审批人批准审核人的意见而导致执法过错,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其中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员、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

15、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审核人员发现问题提出正确意见未被采纳但记载附卷的,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时应依规视情免责。第十四条因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核人、审批人错误审核、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因审核人单独或者与承办人员共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有共同过错的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第十五条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十七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最后作出决定的人承担主要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第十九条对其他执法过错情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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