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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XX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XX省境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
2、程师以及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第四条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有关从业条件的规定。第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定价,不得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哄抬服务价格,杜绝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第六条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XX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记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过程,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在X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XX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七条鼓励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
3、律管理,规范执业标准,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或者组织、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第八条积极鼓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消防工作和消防公益活动,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宣传。市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组织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能力评比,表彰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并颁发奖牌、证书。第二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第九条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
4、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第十一条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
5、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附表2和附表3的要求;(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机构和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变更。消防
6、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人员管理。辞去公职或者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五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任,从事相关营利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7、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同一单位(场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服务项目应由不同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服务电话等内容。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业准则和XX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指导导则要求,开展下列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活动以及消
8、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告知委托人,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合同约定,明确整改责任。对因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未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隐患久拖不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辖区内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服务情况,对关键环节、内容留存影像或者确认文件等印证资料,根据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依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消防技术服
9、务档案应当包括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项目合同、执业过程原始记录表单、现场影像资料、书面结论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分为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三类。其中,消防设施检测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服务对象消防设施进行全系统检测。如服务对象消防设施属于整体建筑消防设施一部分的,应当一并检测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器、消防水泵等重要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服务对象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存在例外情形的,应当在维护保养合同中明确约定维护保养范围,但不能排除场所实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消防安全评估合同应当约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内容
10、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整体评估。第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完成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信息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商业秘密的,可将涉密信息处理后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其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必须到场执业,由项目负责人对整体服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使用XX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动态记录工作流程、轨迹,上传资料佐证,确保执业全过程在电子围栏范围内完成IO(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应当按要求如实记录
11、原始检测数据,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时,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类别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在项目完成后出具维护保养报告,汇总档案资料,逐项建立台账。(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时,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测试情况,综合判定评估消防安全等级,提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消防安全建议,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服务期限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用
12、房等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不得使用印鉴、私章等代替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将相关原始记录表单、书面结论文件等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和XX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第二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对设有自
13、动消防设施的单位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该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XX省消防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于未落实全面检测的单位,按照XX省消防办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主要类型有:(一)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进行实地核查;(二)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三)根据上级安排部署或工作需要实施的专项检查;(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五)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对消防技
14、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责任倒查;(六)根据其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信用良好、执业规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专项检查。第二十八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二)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三)从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相关技能;(四)是否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是否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兼职;(六)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抽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监
15、督检查可以使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第二十九条对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包含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要素;(二)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相关人员是否到场执业;(四)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五)是否按要求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服务合同和服务项目;(六)是否通过XX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信息管理平台出具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七)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第三十条对仅满足从业最低条件,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数量较多的机构,应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检查其项目负责人、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场执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对进X执业的外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检查其是否以本机构名义、指派本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在X执业的外省注册消防工程师,重点检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是否到场执业。第三十一条对社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如该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同时检查其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服务情况。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