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docx(2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省境内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成品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设计、施工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
2、使用)。第四条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本质安全。第五条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XX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企业选用设计、施工、
3、监理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建设项目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严禁委托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严禁超资质范围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八条大型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或油气库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第九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计、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终生负责。第十条大型储罐的罐体设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应包括大型储罐本体图、开口接管图、盘梯及平台、静电导出装置图、泡沫发生器安装图等。设计计算书应包括罐体强度设计、抗风圈设计、加强圈设计、浮盘强度和稳定性及抗
4、沉性设计、罐体抗震设计等内容。第十一条大型储罐的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计划,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二条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保证浮顶的施工质量。第十三条大型储罐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第十四条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技术条件。第十五条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的安装、施工质量。第三章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一节选址第十六条大型储罐建设项目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选址应
5、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第十七条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第十八条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第十九条大型储罐的选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第二十条选址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罐(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第二十一条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
6、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I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罐(库)区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
7、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二十三条罐组内大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直径的0.4倍。第二十四条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且严禁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的一半。当受条件限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时,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石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二)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际高度不应低于1米(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
8、计地坪标高为准)。(三)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但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第二十五条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储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二)储罐中心与最近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o(三)储罐区道路宜为郊区型,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加路肩宽度不应小于8m,且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小于12mo(四)消防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五)储罐区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第二
9、十六条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应少于两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第二十七条同一大型储罐组内的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60万11单罐容积不小于10万it?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四罐一组布置。单罐容积为5万?的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单罐容积大于5万m3的应每个罐一隔。第四章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一节储运设施第二十八条大型储罐应设液位检测系统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检测和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第二十九条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大型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第三十条可能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石油化工可燃气
10、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第三十一条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第三十二条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环形密封间距表的规定选取。环形密封间距表储罐公称容量(V,m3)环形密封间距,(mm)50000V100OOO200250100000V150000250300第三十三条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10O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仍能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第三十四条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
11、标准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HG/T2809)的要求,除应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外,还应满足强度、耐老化等要求。第三十五条一次密封的软泡沫塑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通用软质聚醛型聚氨酯泡沫塑料(GB/T10802)中JM30优等品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第三十六条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所用紧固件、二次密封的压条等材料应为不锈钢。第三十七条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和二次密封的油气隔膜接头的物理性能、耐油性能以及机械性能等应不低于对橡胶包带和油气隔膜的性能要求。第三十八条二次密封的支撑板应采用不锈钢,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结构,以保证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
12、油性;当采用其他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第三十九条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一次弹性泡沫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第四十条储罐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第四十一条环境温度变化可能导致体积膨胀而超压的液体管道,应设有泄压装置。第四十二条防火堤和隔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越防火堤和隔堤处宜穿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宜小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宽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第四十三条主要工艺设备及器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输油泵宜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离心泵。(二)工艺阀门应选用按
13、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钢制阀门。需遥控操作的阀门和口径大于或等于DN300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三)管径小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要求的无缝钢管。管径大于DN300的管道,可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一部分:A级钢管(GB/T971Ll)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一部分:B级钢管(GB/T971L2)要求的直缝或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管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少于20年。第四十四条大型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第四十五条
14、大型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中央排水管出口应安装钢闸阀。第四十六条储罐应设计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应符合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的要求。第四十七条大型储罐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453)等有关标准规范确定。第四十八条罐基础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罐基础下地基土为软土地基、不良地质现象的山区地基、特殊土地基、不能满足油罐的承载力及沉降差要求及地震作用下地基土有液化时,应采用复合地基、桩基或其他方法对地基进行处理。(二)罐基础下不符合做地基要求的耕土层、杂填土、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稳定性差的土层,均不得作为持力层。(三)罐基础不
15、得采用有膨胀性或湿陷性的填料,如确实需要采用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第二节消防设施第四十九条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应储存在固定的消防水池(或罐)中。当大型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第五十条消防水池(或罐)的有效容积必须满足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水量,且不应与其他用水设施合用。消防水池(或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消防水池(或水罐)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h。第五十一条消防冷却水应采用稳高压供水系统,消防管网控制阀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保证消防设施迅速启动。第五十二条消防供水管网应采用独立的环状布置,且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消防供水管宜沿罐区防火堤和道路之间埋地敷设,管网上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间距不超过60m,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第五十三条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由扑救最大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储罐固定冷却用水量、以及移动消防用水量组成。固定冷却用水量按着火油罐外壁保护面积计算,喷淋强度不小于2.0L(minm2),并应按喷头实际配置的情况校核喷淋水量;消防炮和消火栓移动消防水量应为120L/s,连续供水时间为4ho第五十四条储罐固定冷却水喷淋设施的进水管上应设电动控制阀和放空阀及过滤器,且应设在防火堤外;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