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养护和抢救复壮及管理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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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树名木养护和抢救复壮及管理技术规程1范围木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专业养护、抢救复壮、融合发展、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符合古树和名木定义标准但未经认定和公布的树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1192公园设计规范GB/T51168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8321.102018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十)1.Y/T2

2、494古树名木复壮技术规程1.Y/T2738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1.Y/T2970古树名木生长与环境监测技术规程1.Y/T3073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程QX/T231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NO:SC132841XX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古树ancientwoodyplantsXX省境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3.2名木famouswoodyplants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3.3古树后续资源potentialresourceofancienttree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并经古树名

3、木主管部门确认参照三级古树实施保护的树木。3.4保护范围protectionrange为保护古树名木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划定的范围,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范围。3.5日常养护责任人dailymaintenancepersonliable具有日常养护责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及自然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日常养护单位及自然人。3.6专业养护professionalmaintenan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的定期养护。3.7古树公园ancienttreepark以

4、古树名木资源为主题,搭配周边植物,在科学保护和适度建设的基础上,实现游憩、文化、观赏、科普教育等功能,展现城乡植物生态景观的特定场所。其形式可以是单独的专类公园,也可以是其它综合公园或专类公园中局部范围形成的“园中园”。3.8古树保护小区ancienttreesmallreserve以古树名木资源为主题,搭配周边植物,在科学保护和适度建设的基础上,实现游憩、文化、观赏、科普教育等功能,展现城乡植物生态景观的特定场所。其形式可以是单独的专类公园,也可以是其它综合公园或专类公园中局部范围形成的“园中园”。4技术总则古树名木养护和抢救更壮及管理应:a)坚持分级保护、分株施策、一树一策的保护原则。b)

5、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以日常养护为主。c)尽量减少对古树名木生长的干预,但存在影响正常生长、安全威胁等情况应及时干预。d)对古树群中每株古树执行单株古树管理养护和复壮技术要求。5日常养护5.1 一般规定古树名木日常养护应遵循以下规定:a)日常养护以日常巡护、古树名木生长监测、周边环境监测、有害生物监测等为主,并根据需要采取补水或排水等日常养护措施。b)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自然损害、人为损害或者生长异常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c)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日常养护采取统一购买的方式。每个购买服务期不少于5年。

6、d)移植进入日常养护责任人负责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移植后前五年由申请移植单位负责日常养护和相关费用。五年后经移植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生长正常的纳入日常养护范畴。5.2 日常巡护5.2.1 巡护范围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及可能影响其生长的外延区域为日常巡护范围。5.2.2 巡护内容包括古树名木生长监测、周边环境监测、有害生物监测等。a)古树名木生长监测内容和方法见5.3.1。b)古树名木周边环境监测内容和措施见5.3.2。c)古树名木。5.2.3 巡护频次古树名木日常巡护频次要求如下:a)古树名木每3个月巡护不少于1次,位于城市、村庄、景区等人口密集区的每月

7、巡护不少于1次;保护范围内或周边有建设项目、人为干扰活动等以及正在实施专业养护施工的,每周巡护不少于1次,必要时驻守。b)发生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后,应及时巡护,发现灾害性天气导致树体损伤或泥石流、塌方等安全隐患可能危害古树名木安全的,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5.2.4 巡护记录巡护时发现有异常时应现场填写古树名木日常巡护记录表(见附录A),无异常可不填写。要求记录准确、事实清楚、日期无误。5.3 日常监测5.3.1 生长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整体生长势、正常叶片量、枝条枯损、树皮缺损、树干倾斜、其它生长异常等。监测内容判定标准如下:a)生长势分为正常株、衰弱株、濒危株、死亡株,

8、采用目测法。生长势判定依据见附录A。b)正常叶片量采用目测法,目测正常叶片量(无脱落和病虫害、枯萎等)占叶片总量的比例判断。c)枝条枯损采用目测法,目测枯枝(含断裂枝等)数量占枝条总量的比例判断。d)树皮缺损采用实测法,实测缺损部位长和宽的最大处尺寸。e)树干倾斜采用实测法,实测树体主干和竖直方向的夹角和倾斜方向。树体主干和竖直方向的夹角保持不变视为正常倾斜,夹角扩大视为异常倾斜。f)其它生长异常采用目测或实测法,根据实际观察到的情况据实填写。5.3.2 周边环境监测包括建设项目、人为干扰活动、各类树体损伤行为、自然环境变化、保护设施等。执行以下要求:a)发现进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项目,

9、要求出具古树名木相关审批手续和保护方案,并监督落实。无手续和方案的,禁止其施工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b)发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发生的新增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类损害或可能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及时阻止,要求实施方恢复原状,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C)及时阻止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群众烧香拜佛等各类损伤或可能损伤树体的行为,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d)发现水土流失

10、、河岸塌方、地下水位变化、水质突变、土壤异味或异常,以及存在附生和寄生在古树名木上的植物等可能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e)保隙现有的保护牌、围栏、防雷装置、树体支撑和加固设施等保护设施牢固、安全、整洁,发现破根、掉落、倒伏、脱焊、松动、断裂、锈蚀、变形、失效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及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5.3.3 有害生物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病害、虫害、附生和寄生植物、有害动物等。填写日常巡护记录表,见附录A。监测方法如下:a)病害或虫害采用目测法,针对树体地上可见部位,填写病害或虫害名称、主要危害部位(叶/枝/干/果)

11、、危害程度(受害叶/枝/干/果占叶/枝/干/果总量的比例),填写表A.1。b)寄生或附生植物采用目测法,填写寄生或附生植物名称、盖度(分61%以上、59%-31%30%以下三个等级),填写表A.1。c)有害动物主要为鼠、兔等,鼠类采用计数法,计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发现的鼠洞的数量。兔类采用目测法,目测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发现的兔类数量。填写鼠兔名称、发现的洞数、数量等,填写表A.1。5.4 补水和排水除执行GB/T5U68中相关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要求:a)土壤干旱缺水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时应采取土壤浇水或叶面喷水等方式及时补水,补水量和补水频次根据树龄、气候等条件进行。b)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因

12、暴雨、人为干扰等造成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及时采取排水措施,将积水排出保护范围外。c)每次采取补水或排水等日常养护措施均应现场填写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记录表(见附录B)o6专业养护6.1 一般规定专业养护应遵循以下规定:a)由专业养护人实施。b)专业养护前,应根据树体生长状况,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主要因子,检测、分析根系生长状况及特点,调查和了解以往的管护情况和相关资料。c)专业养护人应编制养护方案、制定一树一策措施并负责落实。d)专业养护方案需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e)专业养护完成后,应定期跟踪

13、监测古树名木生长因子、环境因子。f)管护责任人应建立古树名木专业养护技术档案。6.2 养护周期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每5-10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6.3 专业养护人专业养护人应符合以下要求:a)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b)具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移植、抢救复壮等方面的设计、施工等能力。6.4 基础调查专业养护前应对古树名木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应符合以下要求:a)调查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已有的古树名木资料为基础,完成对拟实施专业养护古树名木基本情况的补充调查和更新。b)专业养护基础调查的主要因子和

14、调查用表见附录C。其中树高、冠幅精确到0.1m,胸围、地围精确到ICm。c)充分收集、利用、分析日常养护、巡护的资料。d)对土壤存在的密实板结、通气不良、不明原因的污染等,必要时应进行理化性质测定。6.5 方案编制专业养护方案编制提纲见附录D,方案内容应结构清晰、条理清楚,措施科学可行、费用概算合理,深度能满足直接施工的需要。6.6 专业养护技术要点6.6.1 地上环境整治对进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和影响其正常生长的建(构)筑物、植被、污染物等,应执行以下规定:a)对施工项目、违章建(构)筑物、杂物、非保护性硬化、采土石沙、其他非保护性的乔灌植被、污染物、垃圾等应拆除、清除、消除等。b)禁止在古树

15、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符合XX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移植条件,必须移植时执行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c)非违章或历史遗留原因的建(构)筑物影响到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时应协商解决。d)保护性的乔灌木影响到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e)保护性硬化或铺装应采用透气材质或措施,必要时预留距离主干3m的树堰。f)有树堰的古树名木,可根据环境铺设不同形式的树堰覆盖物,防止践踏。g)整治后应根据地势对古树名木根部地面进行修整,保持排水通畅,防止积水等。h)主干被深埋的古树名木,应人工清除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土,露出根茎结合部。6.6.2 树冠整理6.6.2.1 一般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a)针对枯死枝、断枝、劈裂枝、内膛枝、过密枝、下垂枝、细弱枝和病虫枝等实施,严禁对正常生长的古树名木树冠进行整理。能体现古树名木自然风貌、且无安全隐患的枯枝应防腐处理后保留。b)落叶树应在落叶后至抽芽前进行,常绿树应在休眠期实施,易伤流、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伤流盛期,枯死枝、断枝、劈裂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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