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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以下简称选矿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选矿厂是指隶属于矿山企业的选矿车间,以及具有独立法人且建有尾矿库的选矿厂。具有独立法人但未建尾矿库的选矿厂,参照本办法执行。选煤厂和核工业铀矿选厂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
2、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落实选矿厂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选矿厂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选矿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选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章选矿厂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选矿厂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
3、的以下安全生产条件:(一)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七)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
4、员缴纳保险费;(九)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新建、改建、扩建选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法进行论证和审查,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一)对高压设备、通风机、变压器、避雷器、接地装置以及磨矿机、破碎机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十三)新建选矿厂应避开岩溶、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不应选择在采空区、塌落区和露天爆破危险区以内,距离尾矿库初期坝外坡址下游至少一千米以上;(十四)选矿厂厂区布置
5、及设施设备的配备符合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第5.2、6.1至6.30条等有关要求;(十五)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符合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十六)选矿厂电力装置符合GB50070和其他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供变电设施、动力机械控制、厂房照明、防雷与接地等符合GB18152有关规定;(十七)选矿厂的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的消防设备器材的设置以及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安全出口、消防系统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等符合GBJl6、GB18152等有关规定;(十八)选矿厂综合除尘防噪、防暑降温或防冻避寒、机械通风、放射防护等措施符合有关的安全要
6、求;(十九)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选矿厂,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八条选矿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二)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四)依法对三项岗位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六)在有较大危险因素或者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
7、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公示牌;(七)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八)健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九)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十)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十三)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十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十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十六)制定选矿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十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九条落实选矿厂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9、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各职能部门和生产作业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第十条选矿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及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的
10、检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七)组织制定、论证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八)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九)组织制定、签署公布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十)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十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十二)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十三)其他需要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选矿厂应分级建立各部门、各岗位安全
11、生产责任清单,责任清单应当包括职责范围、管理事项、责任人员、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内容,并严格落实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第十二条选矿厂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选矿厂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三条选矿厂应当组织制定并落实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及时修改和补充:(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办公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三)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六)安
12、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八)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及通报制度;(九)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十)停电和送电及其他作业票管理及审批制度;(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十三)班前会及班组交接班安全确认制度;(十四)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十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与出租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十八)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十)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评估及修订制度;(
13、二十一)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二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选矿厂应当组织制定并落实以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及时修改和补充:(一)装载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推土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自卸汽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四)起重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高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低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七)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八)电气设备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九)高处安装、维护、拆除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给矿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H)X式破碎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二)圆锥破碎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三)振动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十四)皮带输送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五)球磨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六)螺旋分级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七)重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八)磁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九)浮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十一)浸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十二)砂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十三)过滤机岗位操作规程;(二十四)浓缩机岗位操作规程;(二十五)尾矿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十六)化验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十七)测定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十八)化学药品保管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十九)放射源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十)有限空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十一)煤气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十二)锅炉工安全技术
15、操作规程;(三十三)其他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五条选矿厂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国有大中型和各类规模以上的选矿厂应当在领导班子成员中设置一名安全总监,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二)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选矿厂,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并配备不少于三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选矿厂,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选矿厂应当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单位执业。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X贴,月X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百分之十。第十六条选矿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二)协助本单位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