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发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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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发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省安全监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发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机关各处室)的发文处理工作。本办法中的发文处理工作主要是指公文的拟制、审核、审批、用印、制发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三条制发公文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四条制发公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部门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

2、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上级及有关部门文件已有明确要求且可直接落实的,不再转发;已在安全检查现场或通过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地区反馈整改意见的,不再印发整改文件。(二)严格控制文件规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能以信函格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报请以省政府安委会名义印发;能以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省安全监管局名义印发;属于省安全监管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三)切实减少发文数量。凡是能够通过便函、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口头协商等形式解决问题或商洽工作

3、的,不印发文件;已经公开发布的公文或者领导同志讲话,不再发文。(四)切实改进文风。倡导清新简练文风,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五)落实办文主体责任。做好发文总量控制、定期分析和动态管理等工作,严格发文责任追究和错情通报制度。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省安全监管局常用的公文种类(含省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

4、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人员。(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向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等。(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有关的公文格式类型主要有:(一)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上行文格式(见式样一)适用于省政

5、府安委会向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或请示事项。下行文格式(见式样二)适用于经省政府同意或省政府安委会审定后,下达给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重要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后,印发给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重大事项通报、通知、意见等。(二)中共XX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上行文格式(见式样三)适用于中共XX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向省委、省纪委等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事项;向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省委有关部门报送文件。下行文格式(见式样四)适

6、用于中共XX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向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党支部下发重要工作部署的决定、规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转发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文件等工作事项的通知、通报等。(三)省安全监管局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上行文格式(见式样五)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报告或请示事项。下行文格式(见式样六)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安全生产专项规划、重要工作部署、规定、决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就专门工作事项印发的工作通知、通报等文件;与其他部门或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四)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上行文格式(见式样七)适用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国务院安委会

7、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或请示事项。下行文格式(见式样八)适用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给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重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和意见等文件;转发有关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经验做法的通知;印发涉及安委会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通报等文件。(五)中共XX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函(见式样九)。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与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其他部门党组或者地方党委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省委有关部门商请有关事项等。(六)省安全监管局函(见式样十)。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其他省级安

8、全监管局或者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办理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对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批复;向不相隶属关系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印发有关业务指导性通知、意见、通报等。(七)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函(见式样十一)。适用于向有关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X和省属企业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给有关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关于谎报瞒报事故和较5大以上事故挂牌或督办通知、隐患整改通知等。(八)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文件(见式样十二)。适用于向局机关各处室、

9、直属各单位安排工作,向有关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部署有关调研、开展有关活动等;印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承办的局重要会议或活动的通知等。(九)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函(见式样十三)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与其他部门办公室(厅)或者有关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等。(十)省政府安委会明码电报(见式样十四)。适用于经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主任同意,急需传发各市、省直管县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工作部署或重大情况通报的非涉密文件。(十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明码电报(见式样十四)。适用于急需传发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安排、事

10、故通报等方面的非涉密文件。(十二)省安全监管局明码电报(见式样十四)。适用于急需传发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关于工作部署、召开会议、有关事故通报等非涉密文件。(十三)纪要(党组会议纪要见式样十五、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见式样十六、专题会议纪要见式样十七)。(十四)省安全监管局专报(见式样十八)。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批示、指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11、等组成。(一)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分别标注相应秘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敏感信息的内部公文应当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标注内部”字样。(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标注特急或“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或平急。对于十分紧急须即刻办理的事项标注特提,须2日内办理的紧急事项标注特急,须4日内办理的较急事项标注“加急,须6日内办理的事项标注“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

12、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上行文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顺序号和名称。(十)公文应当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一)成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或者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应当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位置,主要用于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三)公文的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

13、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八条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或省安全监管局名义向上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三)除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或上级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以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同志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四)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名义的上行文,须经党组会议审定或经党组成员会签后,呈党组书记签发。(五)以省安全监管局名义的上行文,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局长

14、签发。第九条以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或省安全监管局名义向下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或职能部门。(二)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协商一致后再向下行文。第十条省安全监管局内设机构除局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公文起草第十一条机关各处室起草公文时,应当认真收集资料,加强调查研究。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起草处室应当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相关处室要积极配合;起草处室和有关处室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处室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协商;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列出各方理据报局领导同志裁定。涉及法律法规事项的,由政策法规处协调解决。未会签或未取得一致意见的

15、,不得提交办公室核稿。第十二条机关各处室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公文办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领导同志交办的公文起草以及其他重要公文起草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对办理不力的,要予以通报,贻误工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机关纪委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第十三条机关各处室在起草公文时,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明确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和栏目予以公开。涉密的,按程序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须附起草说明。第十四条机关各处室起草有关公文时,内容涉及省有关部门的,要主动先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所执意见应代表省安全监管局意见,重要工作意见应当以省安全监管局或者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名义正式征求有关部门或者其办公室(厅)的意见。第十五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全面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三)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反映情况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个别重要文件不超过5000字,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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