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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评标评审专家负面行为清单序号行为描述依据备注(一)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纳入考核,每次扣10分:F-I-I不按照要求填写真实材料、维护个人信息,未对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F-1-2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2次(含)以上或单次超过短信通知报到的时间10分钟(含)以上的;F-1-3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在10分钟内向专家抽取部门及时请假的;F-1-4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未经批准离开评标室,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F-1-5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的;F-1-6不能熟练操作使用电子评标评审设备及系统,严重影响评标评审工作的;F-1-7其他违反封闭区管理规
2、定的行为。(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F-2-1未及时更新个人注册资料,对抽取工作或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F-2-2因个人原因导致评标评审时间延误的;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超过短信通知报到的时间20分钟以上的;F-2-3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在30分钟内向专家抽取部门及时请假的;F-2-4评标结果经复评(核)被证明有错误但不影响评标结果的;F-2-5被招标人(采购人)评价为不合格,经查证属实的;F-2-6不参加专家库线上年度考试或年度考试不及格的;F-2-7其他违反封闭区管理规定的,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未造成实际性影响的。(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0分:F
3、-3-1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失误,评标评审意见被要求复评(核)且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F-3-2因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F-3-3不配合身份识别认证管理并擅自进入封闭评标区或进行身份认证(报到)后不进入封闭评标区的;F-3-4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谈论与评标评审无关事项,发表倾向性言论或有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的;F-3-5携带具有通信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封闭评标区;F-3-6到达评标地点后不及时进入评标区,在外逗留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违反封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的;F-3-7其它违反国家专家管理、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或违反专家职业操守和
4、道德素养行为的。(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0分:F-4-1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F-4-2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F-4-3因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被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F-4-4确认抽取信息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且未按规定请假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复评工作的;F-4-5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造成评标评审工作延误、影响恶劣的;F-4-6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F-4-7不协助、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F-4-8投标人(供应商)澄清问题时,明示或暗示其表达与投
5、标文件不一致意见的;F-4-9擅自将与评标评审有关的文件带离评标现场,或者用评标专用纸以外记录、摘抄、夹带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内容并带离评标现场的;F-4-10向招标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索要超过相关规定标准评标评审劳务费的;F-4-ll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当行为的;F-4-12违反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严重影响评标评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F-4-13携带通信工具、电子产品带入封闭评标区并使用的;F-4-14通过电话、短信、微博、QQ群、微信群及其他通讯手段或媒介等交流形式,泄露参与评标评审项目内容及其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的;F-4-15明知个人身体状况不适
6、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并影响评标评审活动进展的;F-4-16对行政监督人员、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人员使用语言、肢体、微信、自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人格侮辱、诬告、人身攻击的;F-4-17超过投诉期限或不按法定流程投诉、举报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F-4-18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专家管理、封闭评标区管理规定或违反专家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行为的。(五)行政监督部门禁止1年至3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形:J-I-I故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要求,导致评标无效;J-1-2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J-1-3私下接触投标人;J-1-4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
7、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J-1-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J-1-6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J-1-7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收受招标代理额外费用、财物或其他好处,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的;J-1-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六)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其专家资格的情形:Y-I-I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Y-1-2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Y-1-3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的;Y-1-4在招标、评标评审以及其他与
8、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的。(七)根据专家资格审核部门的意见,予以除名的情形:Y-2-1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Y-2-2连续两年度未参加项目评标评审,也未参加年度考试的;Y-2-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Y-2-4不参加专家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Y-2-5曾因在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Y-2-6因年龄超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Y-2-7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Y-2-8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Y-2-9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Y-2-10列入联合惩戒名录的;Y-2-11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省专家库专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