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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擦窗机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程1总则1.0.1为了加强擦窗机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擦窗机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求,制订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各种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程不适用于自动擦窗机器人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1.0.3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擦窗机buildingmaintenanceunit(BMU)用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窗户和外墙清洗、维修等作业的常设悬挂接近设备(简称U)。注1:擦窗机按其安装方式也可以称为永久安装的(常设)悬挂接近设备(permanentlyinstalledsuspendedaccesse
2、quipment)注2:擦窗机通常由悬挂装置和吊船组成,其悬挂装置通常由配备有起升机构、在轨道或适宜运行表面(如混凝土通道)上行走的台车组成。安装有爬轨器的悬挂单轨或其它固定在建筑物上的悬挂装置(如插杆)是擦窗机的一部分,通常与悬挂吊船连接。2.0.2擦窗机安装工程installationofbuildingmaintenanceunit(BMU)擦窗机制造商或供应商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2.0.3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acceptanceofinstallationqualityofbuildingmaintenanceunit(BMU)擦窗机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
3、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所检项目进行检验,根据本规程以书面形式对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做出确认。2.0.4擦窗机基础交接检验handingoverinspectionoffoundationofbuildingmaintenanceunit(BMU)擦窗机安装前,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擦窗机设备机座基础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对擦窗机安装条件做出确认。3基本规定3.0.1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应向监理单位
4、提供安装单位资质报审表(按本规程附录A)、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按本规程附录B)以及工程动工报审表(按本规程附录C),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安装施工。3.0.2擦窗机主机、构配件和材料等进场物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施工(按本规程附录D和附录E)。3.0.3擦窗机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擦窗机安装前应按本规程附录F进行擦窗机基础交接检验,并应按本规程附录G记录;2擦窗机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如擦窗机承重梁、轨道基础埋件、轨道支架焊接等),应在工程隐蔽前进行检验,并应按本规程附录H记录,合格后方可继续安装;3擦窗机
5、设备安装前,尚应对设备基础位置、混凝土强度、标高、几何尺寸、预留孔、预埋件及与结构焊接的重要部位进行预检,并按本规程附录J进行检验和记录;4擦窗机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由专业检测单位或监理单位按本规程附录K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安装单位按本规程附录L进行竣工验收。4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4.1 擦窗机进场验收4.1.1 擦窗机进场的随机文件应包括:1产品安装说明书;2产品出厂合格证;3产品出厂检验报告;4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5产品装箱单。设备外观无碰撞、擦伤,漆层完好无损;零部件齐全,无损坏。4.2 擦窗机基础检验4. 2.1擦窗机基础预埋件或钢结构及
6、布置必须符合擦窗机基础布置图的要求。5. 2.2擦窗机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当擦窗机安装在屋面、女儿墙或其它建筑结构上时,屋面、女儿墙成其它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擦窗机及其附件的重和工作鼓荷。6. 2.4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安装固定的永久性专用擦窗机电源。电源插座的型号、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擦窗机基础布置图的要求。4.3 轨道4.4 3.1轨道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水平轨道在任意6m长度内,其表面标高差不应大于10mm;2在最大荷载作用下,轨道两个支撑点之间的挠度不应大于其跨距的1/200,最大变形量应不大于30mm;3轨道接缝处的接口上下错位和左右错位不应大于2mm;4轨道应设
7、置伸缩缝,伸缩缝的间距应不大于12m,内外轨道的伸缩缝应错开布置且距高不小于擦窗机的轮距。伸缩缝的间隙应不大于4mio轨道的圆弧转弯段,一般不宜留伸缩缝。5 当轨道焊接口不在预埋钢板上时,在焊接口的下部必须焊加强垫板,垫板厚度不应小于轨道腹板的厚度;6 焊缝表面不得有夹渣、气孔、裂纹等缺陷;7 轨道及轨道连接附件和锚固件应作防锈、防腐处理。8 轨道末端设置固定式机械止挡,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方式,不能采用摩擦连接。9 转弯轨道轨面圆弧应平整,不得有凸起、损伤、裂纹现象;10 在移动轨道、轨道道岔或轨道转盘等装置的对接处,应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以防止悬挂装置失控脱轨。4 .3.2屋面上水平及倾斜
8、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轨道直线段轨距的偏差不应大于轨距的1/150;曲线段的轨道应保证擦窗机正常运行;2同一横截面处二根轨道的表面高差不应大于轨距的l400o5 .3.3屋面上立式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轨道轨距的偏差不应大于轨距的1/150;2在最大荷载作用下,轨道两个支撑点之间的挠度不应大于其跨距的l200o4.3.4屋顶单悬水平轨道的中心线在任意6m长度内的偏差不应大于IOnlnl。当擦窗机水平轨道或附墙轨道安装在高于屋面2m的高架混凝土梁或钢梁上时,应沿轨道铺设经有效防腐处理的钢网工作平台或行走通道,以确保操作者和维护人员的安全工作。4.4预埋件及基础锚栓4.4.1预埋件的埋设应符合下列
9、要求:1预埋件的坐标及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的要求;2预埋件基础的底板边缘与墙壁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0mm;3预埋件螺栓及基础底板的表面应做防锈处理。4预埋件螺栓公称直径应不小于16rnio4.4.2基础锚栓应符合下列要求:1锚栓的中心至基础或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锚栓7d(d二公称直径),底端至基础底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倍锚栓公称直径,且不得小于30mm;相邻两根锚栓的中心距离不得小于10倍锚栓公称直径;2装设锚栓的钻孔不得与基础或构件中的钢筋、预埋管和电缆等埋设物相碰;不得采用预留孔。3锚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IOMPa:4在基础混凝土有裂缝的部位不得使用锚栓;5锚栓钻孔的直径和深度应符合设计的
10、规定。4.5插杆装置4. 5.1插杆结构件不得有变形、开焊、裂纹和破损现象。5. 5.2插杆与基座的连接应牢固可靠。6. 5.3插杆与插座间应安装定位装置,插杆在悬挂工作状态时不得转动。插杆的稳定系数应大于或等于3。4.5.5对于吊船不收回楼顶的插杆装置,当插杆悬臂超过150Onml时,应设置用以收放钢丝绳的外伸支承装置。4.6台车、滑梯和爬轨器4. 6.1对于非封闭轨道的台车、滑梯或爬轨器应设置可靠的行程限位开关。5. 6.2台车、滑梯或爬轨器必须在吊船位于最高设计位置或有关保护装置和互锁装置在设定的位置上时方能运行。在使用台车、滑梯或爬轨器前,应对后备保护装量进行检查。后备保护装置动作必须
11、准确可靠。6. 6.4台车、滑梯应设有定位装置,在吊船处于停放位置时,台车或滑梯应能被可靠固定。7. 6.5台车内的平衡配重物应可靠固定。8. 6.6台车的稳定性应根据下表规定的载荷工况进行计算验证。计算应考虑最不利载荷组合工况:a)总悬挂载荷按公式(10)计算:G=K+SjMj%(1)式中:T总悬挂载荷,单位为千克(kg);R额定载重量,单位为千克(kg);吊船质量,单位为千克(kg);Mn一吊船位于最低点时钢丝绳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Me电缆质量,单位为千克(kg)。b)擦窗机正常工作位置应满足公式(11)要求:(210Lsl)+(1.2510foLnj)+(1.410hlLshl)
12、(2)+(1.254吊船X%,+(125悬挂装置XLW)WIOXMLmi式中:T同公式(10);悬挂装置外侧质量,单位为千克(kg);正常工作时风作用力,单位为牛顿(N):物料起升机构总悬挂载荷,单位为千克(kg);M悬挂装置内侧重量,单位为千克(kg);4Ui/Lo/U支点与%、%】、魅、册作用点间水平投影距离,单位为米(In);1.lJ一支点与用作用点间高度投影距离,单位为米(In)。c)擦窗机停泊位置应满足公式(12)要求:(IOXMOXLmO)+(兄2悬挂袋置X4)+(兄2吊船XLPr)IOx%XLmi(3)式中:M同公式(11);N非工作状态时暴风作用力,单位为牛顿(N);M同公式(
13、11);J/U支点与黑、腐作用点间水平投影距离,单位为米(m);1.lk一支点与反作用点间高度投影距离,单位为米(m)。d)所有计算尺寸应是特定装置可达到的最大尺寸,以保证考虑到最不利的载荷工况。悬挂装稳定性计算载荷工况载荷工况总悬挂载荷kg外侧质量kg内侧质量kg水平力N载荷工况1正常工作21+l,44.1.25XMOIXMi1.25XR1吊船+1.25X兄悬挂装置载荷工况2停泊位置一般为0IM。IXMi%2吊船+Kv2悬挂装置载荷工况3后备装置触发SdXnI+L1XQiLlXMolMi0T总悬挂载荷,单位为千克(kg%Tm一物料起升机构总悬挂提升裁荷(A=及】+5单位为千克(kg%Hu一物
14、料起升机构的极限工作载荷,单位为千克(kg*Hn物料起升机构自身的总质量(吊具和钢丝绳等),单位为千克(kg%Ma悬挂装置外侧质量,单位为千克(kg%M悬挂装置内侧质量,单位为千克(kg);FWl正常工作时风作用力,单位为牛顿(N):K2_非工作状态时暴风作用力,单位为牛顿(N);S冲击载荷系数。是根据试验B.1.4或GB19155中B.1.4确定的实际值.4.6.7当依靠楼顶固定装置保证台车、滑梯或爬轨器的稳定性时,固定装置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的弯曲和变形。4.6.8带升降机构的台车或滑梯,应保证其各运动部件能灵活运动,台车、滑梯或臂架的升降应平稳,不得出现跳跃式升降现象和卡阻现象。4.6
15、.9对于带升降机构的台车、滑梯,应检查其升降机构的上下限位装置,上下限位装置应能正常动作。4.6.10对于靠钢丝绳或链传动实现升降运动的台车、滑梯,其系统应设置可靠的后备保护装置。由单根钢丝绳或链条传动的绳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由双根绳链传动的绳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对于靠齿轮和齿条实现升降运动的台车、滑梯,应设置防止台车、滑梯或臂架自重引起下滑的制动保护装置。对于靠液压系统实现升降运动的台车、滑梯,应设置防止台车、滑梯或臂架自重引起下滑或因管路破裂、泄漏而导致下坠的装置。4.6.11应保证台车与吊船间的通讯设备能正常使用。4.6.12台车的罩壳应封闭,安装应牢固可靠。4.6.13台车、滑梯和爬轨器在额定荷载下,应能平稳运行并可靠制动,结构在工作时不得有明显扭曲、变形,部件不得有开焊、裂纹、破损现象。4.7 吊ff1. 7.1在使用伸缩变幅的吊臂成仰俯变幅的吊件前,应对其伸缩限位装或上下限位装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