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厅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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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推进省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中办发12012)14号),按照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有关要求和XX省应急管理厅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文(含电子公文),是指省厅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文处理工作,是指省厅机关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

2、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在厅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厅办公室负责主管省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厅机关各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加强对厅属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培训、督导和检查。第六条厅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主动加强公文知识学习,严格遵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明确兼职文书负责公文收发和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对本部门制发、承办、管理的公文全面负责,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省厅机关推行无纸化办公,非涉密公文原则上一律通过“XX省应急管理厅OA办公系统”流转,特殊情况经请示厅分管领导同意的,可以通过纸质文件办理,并于公文处理完成

3、后3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补交电子公文存档。全厅干部要每日登录省厅OA系统,及时收发办理公文,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因未及时登录使用省厅OA系统导致公文处理出现延误。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省厅机关常用的公文(含以省厅党委、省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下同)种类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4、,任免人员。(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省厅机关公文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公文一般由以下要素组成:(一)份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印制份数的顺序号,一

5、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注明,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一)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对于十分紧急须即刻办理的事项标注“特提”,须2日内办理的紧急事项标注“特急”,须4日内办理的较急事项标注“加急”,须6日内办理的事项标注“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

6、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一般用2号XX小标宋简体字。(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三号字,结构层次序数可以用“一、”“(一)”“L”“(1)”等依次标注,其中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GB2312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GB2312字。(十)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

7、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并标注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省厅领导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及请示、报告中的联系人、等需要说明事项。应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页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编排页码装订。(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8、。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时间。印发日期与成文日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十八)页码。1页以上公文均应编印页码。一般用4号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第十条省厅机关公文字号类型主要有:(一)省厅党委文件1.X应急党发:适用于省厅党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作出安排。2 .X应急党字:适用于省厅党委向领导机关请示、报告、事项;以省厅党委名义,嘉奖表彰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人事任免事项。(二)省厅文件3 .X应急发:适用于省厅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作出安排。4 .X应急字:适用于省厅发布规范性文件或公布内部管理制度

9、;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事项通报;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对外联系相关工作等事项。5 .X应急文:适用于省厅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6 .X应急函:适用于省厅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三)厅办公室文件7 .X应急办字:适用于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工作;发布省厅机关有关工作制度,转发地区或部门有关文件,印发省厅重要会议通知等。(四)其他8 .电报:适用于办理急需传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召开重要会议的通知等紧急事项。发文标志为“XX省发电”,其中涉密电报字

10、号为“X应急密电”,发文标志用红色标注;非涉密电报字号为“X应急明电”,发文标志用绿色标注。9 .纪要:适用于记载省厅党委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专题办公会议等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10 .内部情况通报:适用于印发省厅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除外)。IL专报:适用于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报告批示或直接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职责范围内重要事项。不编正式文号,只标期数。12 .便函:适用于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以及印发相关活动方案、感谢信,联系或商洽工作等。一般不编正式文号。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一条省厅机关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

11、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二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属于省厅职权范围内事项可直接向应急管理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或授权。(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四)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或职责范围内需及时报告的重要事项外,不得以省厅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报送公文。第十三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二)未经省委、省政府

12、授权,不得向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市、县(区)党委和政府报文。(三)涉及多个同级党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向下行文,一般应当联合行文。第十四条省厅依据部门职权可以向同级党政机关、其他同级机关行文。因工作需要,可与同级党政机关、其他同级机关和设区市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第十五条省厅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收文办理第十六条省厅机关收文办理程序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初审、分办、传阅、承办、督办、答复。(一)签收。主送或抄送省厅的公文,原则上均由厅办公室统一签收。厅办公室应当统筹管理各类收文渠道,安排专人每日及时

13、签收公文,不得出现延误、遗漏、丢失。指挥中心、人事处、机关党委等厅机关各处室通过专用系统、电话、传真电话、信函、网络工作群、会议分发等渠道收到的公文,需以省厅名义办理的,应当在签收后及时转厅办公室。(一)登记。厅办公室负责省厅机关来XX记,对签收的每件公文都要详细记载收文日期、来文单位、编号、标题等公文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严格落实台账管理,便于查询、检索、利用。(三)初审。厅办公室对登记后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从严从紧把关,重点是:来文是否应当由省厅机关办理;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文件是否完整;版面是否清晰;来文时效是否符合要求等。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列明不符合性,并提出退文意

14、见,加盖“XX省应急管理厅公文处理专用章“,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四)分办。对初审合格的公文,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启动办文。由厅办公室填写收文处理单,按照“表述准确、文字精炼、信息详实、责任明确”的原则,提出分办意见。1.一般性公文,根据来文内容和省厅机关“三定”规定,拟提具体承办处室。若涉及多个承办处室,可以分头办理的,明确各承办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办理;需要牵头办理的,按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以来文事项为主、来文单位为辅;议事协调机构文件,以来文单位为主、来文事项为辅”的原则,明确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公文应当同步呈厅分管领导阅批,日常例行性公文除外。2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急

15、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省委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发来的涉及重要决策、重大改革、发展规划、财政资金、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舆情宣传、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巡视审计和气象水文、监测预警、监管执法、应急响应、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等方面文件,应当呈厅主要领导阅批。3 .承办处室对厅办公室提出的分办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文当日主动与厅办公室沟通协商,不得延误积压或自行退文。厅办公室应当认真听取意见,积极沟通协调,征得各方一致同意后确定拟办意见;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如实将各方意见层报厅分管领导、厅主要领导裁定。4 .强化省厅内部工作协调,来文涉及安全生产的,拟由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处承办

16、的,应当同时送综合协调处阅;涉及灾害防治的,拟由灾害防治业务处承办的,应当同时送减灾处阅;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拟由相关业务处室承办的,应当同时送指挥中心、预案局、调查统计处阅。(五)传阅。厅办公室应当根据收文分办意见、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及时规范将文件送呈传阅对象阅批或办理。传阅公文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紧急公文或重要领导批示,应当第一时间通过X政通、电话等形式提醒或告知。(六)承办O各处室对主办或会办的公文,应当按分工指定具体人员提出拟办意见,依程序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重要事项应当经处务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依程序报分管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通过省厅OA系统同步送呈厅领导阅批的公文,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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