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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和已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将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列为日常检查、政务督查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
2、层民用建筑应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城市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奖励跟踪问效、检查督导、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在高层住宅内开办营业场所“负面清单”,对“住改商”、“住改仓”、“群租房”等问题进行系统治理;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时同步实施消防安全改造;对无房屋维修资金、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修复完善;鼓励、引导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
3、改火灾隐患;应依法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对未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监督组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的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工作,按照本方法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科学调控超大楼盘项目,严格控制高层民用建筑密度,同步规划消防站、消火栓、道路、通行等公共消防设
4、施;将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商贸城、物流城、大学城等项目同步建设小型消防站的要求纳入规划审批内容。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高层民用建筑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对消防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高层民用建筑一律不予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牵头建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户籍化”制度,建立规划、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协同联动的信息互通机制,在源头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在高层民用建筑审查、验收过程中将“智慧消防”物联网设施、电气火灾监控设施、消防车通道可视化监控设施、
5、小型(微型)消防站设置等纳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内容;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高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变、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审批、拨付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需要使用的维修资金;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高层民用建筑业主擅自在消防车通道上及在共有部分违章搭建建(构)筑物、设施,导致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通道上违法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派出所依据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消
6、防救援机构依法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发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风险提示。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适时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
7、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第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六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第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
8、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智慧消防”物联网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七)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八)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九)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十)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
9、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用途使用建筑;(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十九条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担任,在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楼长的姓名、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信息,每个月对消防服务单位或自主管理机构完成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明确专人担任消
10、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组织整改,制止或者整改无效的,及时报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五)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及
11、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报业主委员XX意后,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止;(六)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共同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
12、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应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应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发现消防设施故障的应书面通知维护委托人进行整改。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组织制订并落实消防设施停用期间的安全应急保障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第二十三条高层公共建筑消防
13、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共有建筑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需要使用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既有高层民用建筑无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使用完毕的,由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解决。第二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志;
14、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按照建筑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规范DB52/T911-2014完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第二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与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联网的,可以单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
15、检测报告等资料。第六章生活及生产经营场所管理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二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严禁擅自改变原规划使用性质、改变防火分区、严禁“住改商”、“住改仓”、“群租房”等违法行为;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非法设置建(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禁止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花坛、水景、广告牌、装饰物、高大树木、灯杆、架空管线等障碍物;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16、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严禁在公共走道、楼梯间、前室等部位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通往屋顶的疏散门,如因管理需要封闭的,应设置在火灾时失效的门禁系统,并在其附近设置破拆工具。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