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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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修正前后对照表(草案征求意见稿)【注:黑体字为增加内容;为删除内容。】现行办法修正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保证行政处耨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

2、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权限。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3、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行政处罚尺度和标准。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五条规

4、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开、公平合理、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第五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六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5、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第七条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明确由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

6、,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织协调、指导统筹推进、协调和指导监督等工作。省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第七八条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实施效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

7、据。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制定明确具体的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明确由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下省、设区的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县级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基准范围。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第八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

8、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第九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第九十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法律、法规

9、、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了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明确处罚幅度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件;(五)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适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和裁量

10、标准。(五)(六)依法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在罚款法定幅度内细化行政处罚标准的,应当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不同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不同阶次。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

11、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针对上述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时需要对事实、情节等的认定进行裁量的,应当细化适用条件。第十五

1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五)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六)法

13、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五)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七)在共同违

14、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严格进行评估,并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行政处罚标准。第十六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阻碍行

15、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五)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梳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二)整理、分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依据;(三)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查登记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补充、修订和完善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重新公布。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梳理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定依据;(二)整理、分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依据;(三)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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