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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项目投标方的责任1投标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5天内,向监造代表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以及下述文件:1.1 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和规范标准包括制造工艺、主要及关键部件检验方法和手段;1.2 质量检验计划,内容应包括: 工程名称、采购合同编号、材料和设备名称; 检验/试验方法和执行标准,焊接检验、热处理、无损探伤、水压和/或风力试验、电动试验、机械运转试验、性能试验、分解检验、尺寸和外观检验、涂层和油漆检验、数量检验、发运检验、耐压试验、电阻试验等一切所必要的检验; 试验内容应包括试验设备的检验、样品检验方法、附件检验等在检验/试验时所必须的检验项目; 检验/试验的
2、记录表格;2投标方应向监造代表提供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认证、质量管理制度; 试验检验制度;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质量证明资料及其受控状态; 特殊工种、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证书; 主要分包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体系文件; 原材料进厂复验检查规定;零件、外协件、外购部件进厂检查制度;以上文件由监造代表现场审核,必要时提供复印件给监造代表留存。3投标方应为检验人员提供在其生产现场和/或其分包方生产现场执行检验活动所必要的办公条件。3.1 投标方有配合招标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3.2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应提投标方便。如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涉及到技术机密,应通知招标方代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达成的协议处理。3.3 投标方应按所批准或认可的图纸和程序进行检验/试验,否则,其检验/试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3.4 投标方在见证后应尽快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