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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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渠道,推动本市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创新发展,依据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绩效评价概念】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对的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实施过程、项目效果,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第三条【服务项目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购买的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

2、播,公益性文化服务和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公共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公共文化项目的研究分析和绩效评估服务,及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涉密项目应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相关职责】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和标准。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拟定本区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指导本区的购买主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可根据需要,加强行业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购买主体组织开展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加强过程管理,留存相关文字、图片、视频等档案

3、资料。第五条【评价原则】绩效评价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第二章绩效评价指标第六条【指标体系】评价体系由三级指标组成。一级指标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率、过程管理、项目效益和满意度四个方面。二级指标包括完成及时率、实际完成率、质量达标率、管理制度健全性、人力配置专业性与稳定性、过程控制有效性、一般效益、创新融合发展效益、购买主体满意度、受益对象满意度。三级指标为二级指标的细化打分标准。第七条【指标构成】评价指标由分级指标、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构成。第八条【指标权重】指标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突出需求和效果导向。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率、过程管理、项目效益和

4、满意度的权重分别为40%,20%、20%.20%o一级、二级评价指标权重应保持相对稳定,三级指标的权重可适当调整。第九条【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一90分(不含)为“良好”,70分(含)一80分(不含)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在合同期限内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安全生产、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评价结果为0分。第十条【动态调整】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可根据国家、本市对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发展的新要求,结合实际,对评价指标作适时动态调整。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组织评价】文化和旅游部门、购买主体应成立绩效评价小组,成员包括购买主体代表、业务专家、管

5、理专家等。直接面向市民的服务项目,应邀请市民代表参加评价。根据实际需要和前述要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第十二条【承接主体自评】服务期限届满后的30个工作日内,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按评价步骤及相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向购买主体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第十三条【购买主体评价】购买主体在接到承接主体绩效自评报告后,应及时组成绩效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过程以及服务项目的数量、成果、质量、过程、综合成效等进行整体评价,编写绩效评价报告。第十四条【评价方式】根据服务项目合同及本办法的规定和标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资料、目标比较

6、、现场检查、现场访谈、问卷调查、舆情监测等。(一)查阅资料。通过审阅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购买程序、服务提供、人员配备、自评报告及有关政策、程序、质量标准等材料,将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综合分析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二)现场检查。对服务项目的活动场所、日常服务或活动过程、管理成效进行现场检查。(三)现场访谈。以座谈、随机访谈、暗访等方式,对现场或周边居民、项目合作代表、项目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方面代表等进行交流,了解服务效能情况。(四)问卷调查。以问卷方式对服务对象或周边居民,进行知晓度、满意度测评。(五)舆情监测。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汇集网络舆情监测和新闻专题追踪等信息,形成简报、报

7、告、图表等分析结果。第十五条【结果反馈】购买主体在绩效评价过程完成后,应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承接主体。第十六条【申诉复核】各方对绩效评价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诉。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反馈复核结果。第十七条【材料归档】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应完整汇总和保存服务项目事前、事中、事后所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绩效评价结束后,购买主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全部绩效评价资料整理归档。第十八条【专题培训】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根据本区实施服务项目的总体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组织专题培训,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做法,提升服务项目的综合效益。第十九条【评价纪律】参与

8、绩效评价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法纪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如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经费保障】在编制项目预算时,购买主体应预留绩效评价相关费用。第二十一条【督导检查】购买主体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反馈给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在收到反馈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文化和旅游部门可对绩效评价结果及档案进行抽查,加强监督指导。第四章结果应用第二十二条【立项依据】文化和旅游部门、购买主体可将评价结果作为服务项目立项、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提升服务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奖优惩劣】建立通报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承接主

9、体,购买主体应予通报表扬。“不合格”的,应通报批评,次年该承接主体不得承接同一服务项目。第二十四条【公开结果】购买主体应当在服务项目完成后公开绩效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收集吸纳群众反馈意见。第五章附则笫二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于年月日起试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根据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过程3月启动办法起草工

10、作,赴16区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调研,实地走访并召开座谈会,充分了解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现状,参照国家和本市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形成办法初稿。经征求市、区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形成此稿。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26条,包含总则、绩效评价指标、组织实施、结果应用、附则五部分,明确“谁评价,评价谁、评价什么、怎么评价、评价结果怎么用”等问题。(一)绩效评价对象办法的绩效评价对象是本市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是指北京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京政办发(2016)37号)规定的可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二)评价主体办

11、法规定要建立市、区、购买主体三级工作机制。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案。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检查购买主体绩效评价落实情况。购买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管理制度、项目绩效目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分级指标、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构成,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同构成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容。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率、过程管理、项目效益和满意度四个方面。二级指标包括完成及时率、实际完成率、质量达标率、管理制度健全性、人力配置专业性与稳定性、过程控制有效性、一般效益、创新融合发展效益、购买主体满意度、受益对象满意度。三

12、级指标为二级指标的细化打分标准,购买主体可参照本指标调整内容。(四)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程序应包含主体组织自评、购买主体的绩效评价、申诉与复核、建立绩效评价档案四个环节。承接主体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自评工作。购买主体组建绩效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购买主体、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至少5人。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目标比较、现场检查、明察暗访、满意度调查、舆情监测等。结果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类(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对应不同级别得分。文化和旅游部门可对绩效评价结果及档案进行抽查,加强监督指导。(五)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本年度项目经费结算和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的依据。结合评价结果将与奖励和退出机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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