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厂房和仓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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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和仓库3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 .闪点小于28。C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

2、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C的液体2 .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 .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C的液体雾滴丙1.闪点不小于60C的液体2.可燃固体T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2同一座厂房

3、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

4、不大于20%o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危险性类别甲L闪点小于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

5、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C的液体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不小于60。C的液体2.可燃固体T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1.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1.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

6、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承重墙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0.50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50难燃性0.25非承重外墙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房间隔墙0.750.500.500.25柱不燃性不燃性

7、不燃性难燃性3.002.502.000.50梁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2.001.501.000.50楼板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1.501.000.75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可燃性1.501.000.50疏散楼梯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可燃性1.501.000.75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可燃性0.250.250.15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8、。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

9、、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性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0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o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

10、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o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o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中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

11、低于1.50h和LOOk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墙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

12、面布置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

13、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L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

14、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一表示不适用或不允许。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

15、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Om2。4独立建造的硝酸镀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LO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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