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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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对居民充电桩用电价格提出了指导意见:一是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二是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2023年6月国家发展改

2、革委要求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形成机制,提出要健全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机制,对执行居民电价的汽车充电桩,单独设置峰谷时段和价差,引导低谷时段充电。当前,我省电动汽车保有量稳步增加,居民充电桩用电需求持续增长。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降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成本,进一步稳定和扩大电动汽车消费,更好支撑电动汽车及相关配套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了通知。二、主要内容通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我省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进行规定:(一)明确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执行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不选择执行的用户仍按原方式计价。(二)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我省电力系统负荷特性及居民用户电动汽车充电特性,设置高峰时段为07: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07:00o(三)电价标准。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以居民合表用户电价(0.51元/千瓦时)作为浮动基价。高峰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为0.61元/千瓦时;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为0.31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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