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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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情况的说明为进一步促进临平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部分)(杭发改投资(202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平区实际,我局牵头修订了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必要性及背景为促进工业用地精准配置、高效利用,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2022年7月29日,我区出台了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

2、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临平政办(2022)103号文件)。文件实施以来,竣工验收标准等内容需结合上级新要求予以修改完善;特别是今年以来区委区政府要求加强工业用地项目预评价管理、达产监管,需对用地项目论证评价、达产监管、相关指标验收要求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确保可操作性。根据区领导交办,由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修订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文件修订调整的内容(一)调整严格论证评审内容。删除“在设定工业用地出让条件前,除区重大签约项目、区重点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上市(IPO)企业募投项目、市级以上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龙头、单打冠军和隐形冠军项目、区招商

3、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以及区三大平台(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大运河科创城)已评审的项目以外,其他所有工业用地出让项目须由区经科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出让J修改为:一般工业用地项目均需进行项目预评价,水电等公共配套项目、零星土地补缺项目、非制造业项目、国有主体国有楼宇(标准厂房)项目不列入评价范围。置换用地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工业用地需求项目经各平台、镇街初审后,由区经科局牵头组织开展预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征求属地镇街、平台意见后,上报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

4、组审核,并提交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出让。(二)调整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删除了“竣工(土建竣工)日期以项目工程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勘察方等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记录落款之日为准”。修改为: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为准。(三)调整特殊行业项目达产期限。原文件表述“工业用地项目的达产期限原则上为竣工后的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修改为“工业用地项目的达产期限原则上为竣工后的24个月,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对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另行约定开竣工和达产时间。”三、新增加的内容(一)增加“探索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

5、式二原文件无表述,为创新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在“科学布局工业用地项目”内容中增加“探索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进实施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供应方式,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让(租金)起价,(二)增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的变更或者在其土她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对其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和备案”。原文件无表述,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的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壤污染状况未作监管和约定。政府在收回土地后,土地整理成本增加,所以在“严格净地出让”内容中增加“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用地用途的变

6、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备案(三)增加新拿地企业存量土地的产出要求。原文件对新拿地企业存量土地产出无明确要求,在“严格准入标准”内容中增加“我区存量用地企业新拿工业土地的,平台、镇街应根据存量用地的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结合企业近三年平均产出等因素,明确存量用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指标,(四)增加产业类型验收标准原文件无表述,现表述为“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专项验收需对项目现场生产设备(含GMP)及生产设备投资额度(采购合同)等情况进行核验”。(五)

7、增加项目履约验收制度和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内容对原政策文件内“二、加强工业用地合同履约和批后监管”,在(一)及时签订相关监管协议、(二)严格项目开竣工验收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严格项目达产验收制度和(四)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两部分,具体内容为:严格项目达产验收制度。工业用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平台、镇街应督促企业加快设备安装、尽早投产运营。工业用地项目所在平台、镇街是达产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区经科局牵头组织达产履约复核工作,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税务局等单位按照职责,负责亩均产值和R&D占比、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的履约复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审

8、计提供,并由相应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工业用地项目在监管协议约定达产日期前30日内,企业应主动向平台、镇街提出达产验收书面申请;企业如提前达到达产要求,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平台、镇街应主动会同各部门开展达产验收,并出具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新增工业用地实行“建设期+投产期+剩余年限使用期”分阶段权证管理,构建土地赋权与承诺兑现挂钩机制。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二其权属变动应满足“标准地”

9、项目要求。严格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改、经科、规资、环保等部门应建立覆盖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综合信用监管、“亩均论英雄”等举措,构建工业用地监管体系。对未按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擅自进行股权变更或产权转让、擅自出租、擅自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擅自改变产业类型的企业,由区级相关部门和属地平台、镇街依法依约予以处置。项目在未达产前或无法达产的项目,原则上项目业主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在临平区范围内再新增工业用地。同时,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由区信

10、用办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标准地”改革工作;区审计局依托审计项目,将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六)增加司法处置工业用地的事先告知单位。司法部门事先告知单位在原“平台、镇街”基础上,增加“区规资分局二(七)增加对达产验收未通过复核的工业用地项目的退出机制。原文件无表述,在“规范工业用地交易管控及退出机制”内容中增加了“对达产验收未通过复核的工业用地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后,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仍不到约定标准50%或亩均税收不到承诺标准30%的,属地平台、镇街

11、有权提前终止履约监管协议,并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八)增加附件4(临平区工业项目用地达产履约验收表),附件5(工业用地项目履约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三、删除内容删除文件附则“(五)以工业用地方式出让的生产制造型项目和以工业用地方式出让并能够纳入工业统计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或缓征,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J附件: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临平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促进临平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及批后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

12、(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杭州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部分)(杭发改投资(2021)94号)、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补短板、促开工”工作指引(杭发改(2020)82号)、关于印发加强空间要素保障助推“新制造业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19)66号)以及杭州市产业项目用地守则等文件精神,结合临平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工业用地出让条件管控土地出让前,各招商主体(平台、镇街)和区级各职能部门在编制和审核工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开工时间、

13、建设周期和经济效益等出让条件时,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则、政策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出让条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不得有排他性。(一)科学布局工业用地项目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各招商主体要严格、科学控制项目用地规模。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在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有序引导工业项目进区入园统筹建设。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优先入园发展。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和配套企业入小微企业园集聚发展,小微企业原则上通过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区政府指定的机

14、构或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可以参与竞买。标准厂房土地出让方案经区经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联合审定后报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实施。标准厂房项目在设置土地出让条件、挂牌出让文件(或附件)时,应注明该标准厂房用于制造业行业,规划部门在地块规划技术指标图及区位示意图的说明中,也同样予以注明该所属行业。土地出让后,发改部门以该制造业行业予以备案。探索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进实施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供应方式,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让(租金)起价。(二)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价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杭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全

15、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为50万元/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具体出让起始价由各土地出让平台、镇街提出申请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提交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对符合杭州市及我区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根据所在平台、镇街党委(政府)的申请,由区经科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联审通过并报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可按不低于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进行认定;高端制造业按照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技

16、术(2018)141号)进行认定;数字经济产业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进行认定。国家、省市对上述产业分类目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严格准入管控各平台、镇街对意向竞买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条件审查,严禁向淘汰类产业项目供地,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意向竞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须具备生产、制造、加工的相关资质。各平台、镇街在受理各类审核手续时,要围绕“依法统计、应统尽统”的要求,确保以工业用地出让的项目纳入工业(制造业)统计库。1.严格净地出让。拟出让的土地必须土地权利清晰,没有涉及信访、法律纠纷,或者原有土地证及他项权利已注销,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均已完全落实到位,取得考古部门的初步意见,并已纳入政府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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