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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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助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现就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化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机制自2024年起,对原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优化,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机制,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主体给予经济补偿。(一)补偿范围。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纳入考核的可长期稳定利用

2、现状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因“非农化”或“非粮化”导致现状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在变更调查中耕地种植属性标注为“未耕种(WG)”、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二)补偿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县(市、区)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实施细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省财政对出台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的各地级以上市按照永久基本农田35元/亩年、其他耕地2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执行),省视补偿效果和财力情况每年上浮1元调整补偿标准。省财政在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中

3、下达各地补偿资金。(三)补偿对象。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各市、县(市、区)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补偿对象范围。(四)补偿资金使用。补偿资金可以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耕地整治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医疗和社会保障等。二、健全耕地保护考核激励机制(一)奖励对象。省级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落实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进行奖励:(1)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

4、考核无“一票否决”事项;(2)上一年度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在全省排名前十。省财政在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中下达有关地级以上市的奖励资金。(二)奖励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县(市、区)的考核激励实施细则。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安排30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省级考核奖励,对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一、二、三名(第一档次)、第四、五、六、七名(第二档次)、第八、九、十名(第三档次)的地级以上市分别给予700万、500万、300万的资金奖励以及400亩、300亩、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由于“一

5、票否决”等原因导致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不足10个时,从后往前依次按空缺处理,奖励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中按比例分配。(三)奖励资金与新增建设用她指标使用。受奖励的地级以上市应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奖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镇(乡),受奖励的县(市、区)、镇(乡)可将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具体承担耕地保护任务且保护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奖励资金可以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补充耕地、耕地整治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

6、标,由受奖励的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使用。三、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跨县域补偿机制(一)补偿条件。在确保本市、县(市、区)完成年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确因耕地资源匮乏无法在本县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进出平衡”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通过县级协商、市级统筹的方式,申请在市域范围内跨县域调剂落实,并按本通知规定对具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流入任务的县(市、区)予以补偿。(二)补偿方式。各地级以上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耕地资源现状、后期管护成本、种植收益及发展权损失等因素制定本地区耕地和永久基

7、本农田跨区域补偿指导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补偿协议中列明具体补偿金额及管理要求,由申请调剂的县级人民政府向落实调剂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约支付补偿金。(三)资金使用。补偿资金可以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补充耕地、耕地整治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并应当优先用于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补偿协议约定的管理要求。四、实施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红线不突破。(二)积极筹集资金。各市、县(

8、市、区)可结合财力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及涉农资金等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应优先用于耕地保护工作。(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细化实施要求,明确具体措施,切实保障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政策落实。(四)严格监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耕地保护补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资金支出进度慢、使用绩效低的市、县(市、区)进行通报,并要求按时整改,必要时进行约谈。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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