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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土地纠纷诉讼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XX村西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XX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XX庄,申请人XX伦的父亲XX亮和被申请人XX现的父亲XX拔是亲兄弟。申请人XX伦的父亲XX亮在世时,因申请人XX的弟弟李X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19881998年在XX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XX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X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XX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XX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XX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XX寨瞿金佳组在XX村东头的可
2、耕地调到了XX寨后。1998年申请人XX伦的弟弟李X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XX伦的父亲XX亮。1993年因申请人的父亲XX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XX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XX亮死后,有申请人XX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X荣仍然在世,申请人XX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X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X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XX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XX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XX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XX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X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XX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附:1、XX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2、年地改时XX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XX亮。3、年3月3日XX现与XX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XX现说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此致XX镇人民政府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