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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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合规指引本企业合规指引将围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设立、公司成立、公司经营直至公司终止的全过程所涉法律规范这一主线展开,并从合民商事类法律规范口合刑事类规范两个方面来阐释企业合规的问题。第一方面合商事类法律规范壹公司设立第一条设立公司应共同制作设立公司的相关协议,即由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以下称出资协议)。发起人的定义,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履行公司设立人职责的人。出资协议旨在界定各出资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各自分工和权利义务的享有、履行,以及各职责范围,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违约责彳王等。若公司未能成立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致第三人或其

2、他发起人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发起人还应就公司组织架构、公司运营管理、股东权利行使、权力分配等事项事先作出约定,并约定将其纳入公司章程中。签署出资协议书有利于消除或者规避发起人(出资人)因权责不清而引致的法律纠纷。第二条出资协议书签约主体资格问题。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年满18周岁公民,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起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有根据法人单位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对外投资的机关作出的决议文件。6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7 .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8 .股东会会议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有限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1.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9 .股东会定期会议的时间、会议的通知方式;10 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11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12 .董事会表决程序;13 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14 认缴制情况下,未缴部分的出资表决权的行使问题;15 股东代表诉讼时对调解协议决议的机关;16 利润分配时间;17 .股权转让规定;IL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18 .股东资格继承;19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20 解散事由;15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6 .其他事项。第五条编制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载其上的股东可以据此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六条发起人未按出资协议书(或者

4、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额的,应当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公司始为成立,方可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未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而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应受法律规制。贰公司成立股东会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发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是为公司股东身份的凭证。公司未成立前不可向发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九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依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会议时间和通知方式履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第十条股东会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第十一条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但

5、不限于下列事项,具体依公司实际情况而定: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 .修改公司章程;11 .对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2 .对引进战略投资作出决议;13 .对董事会提议事项进行决议;14 .对限制股东的权利作出决议;15

6、.对解除股东的资格作出决议;16 .对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1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除非全体股东对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凡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以股东会的形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股东会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本指引不涉及同时设立副董事长的情形)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除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

7、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对其他事项的表决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按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者半数以上通过,也可以按一人一票计,以得票多数为通过。第十四条股东亦可将其所持表决权交由或者授权其他股东以该股东自己意思独立行使表决权;股东之间也可以就表决权或者其他事项达成其他协议或者安排等。第十五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其决议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第十六条应召开股东会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而未召开股东会的(除非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应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而未经股东会决

8、议的;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未能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通过的比例的。股东会存在前述情形而作出的决议不成立。第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董事会(存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形,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具体成员人数及董事长(不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第十九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履行董事职务。因此,董事在任职期间必须忠实履职。否则,该董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董事任职资格禁止的情形: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

10、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可依其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规定: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11、或是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以及薪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IL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除外)作出决议;12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 .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调解协议作出决议;14 .股东会授权的事项;15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议事程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全体

12、董事半数以上通过,也可以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无论何种通过比例,只要符合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决议通过比例的相关规定即可。监事会(存在不设监事会的情形,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第二十四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二十五条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第二十条对董事任职资格禁止的情形同样适用于

13、监事。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不可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14、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当为监事履职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的议事程序。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章程可以对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会议的次数和会议的具体时间作出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而非由公司章程作出不同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条本指引对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禁止的情形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其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

15、贿赂或者其硼E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叁公司经营第三十三条本指引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始终贯穿并适用于公司存续、公司经营期间直至公司终止。第三十四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其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同种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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