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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吉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县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参照省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第三条县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
2、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省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市劳动模范和市模范集体、市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的推荐和管理,县劳动模范和县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工作,以及按政策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先进人物的管理工作。授予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章评选表彰第五条县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县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特别贡献的
3、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车间(班组)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第六条县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第七条县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4、;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三)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领先水平。第八条违反保护耕地、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规定期间内不参加评选。第九条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和基层第一线劳动者,兼顾各行各业。
5、公务员队伍的推荐、参评应控制在一定比例。第十条县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第十一条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每三年评选一次。对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先进人物和集体,经县政府决定,可即时授予县劳动模范或县模范集体称号。推迟或提前评选须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十二条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基层推荐。被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群众民主推荐产生。履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单位内部公示等民主程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
6、意后,方可推荐上报。1.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须按隶属关系经过公安、经信、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要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2.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同意。(二)初审把关。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对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乡镇(街道)、产业(系统)、县直属工会汇总上报至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三)考察审议。推荐名单经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并
7、组织考察,征求县有关部门意见,提交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被推荐对象要在县级主流媒体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四)命名表彰。经公示如无异议,推荐名单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命名表彰。第十三条县劳动模范和县模范集体命名表彰时,由县政府颁发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第三章奖励和待遇第十四条对县劳动模范和县模范集体的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同时给予一定的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的待遇。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劳动模范,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第十五条劳动模范按规定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医疗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物质生活
8、待遇。享受的待遇标准、所需费用、办理程序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获得两个以上同类别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待遇,不重复享受。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类别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除一次性荣誉奖励外,其他待遇不重复享受。获得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个人,按规定享受县劳动模范相应待遇。第十六条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和公务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七条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作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机构,由县政府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县级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县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审核授予县劳动模范名单;(二)研究制订全县劳动模范管理
9、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三)研究决定全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县总工会领导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开展县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二)筹备召开县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县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县劳动模范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劳动模范问题的来信、来访;(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完善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服务机制;(五)宣传劳动模范先进事迹,搭建工作平台,发挥劳动模范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
10、范带头作用;(六)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模范因工作调动人事隶属关系变化的,应执行当地或所在单位劳动模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待遇。第二十条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或严重违纪违规违法等情况,必须逐级上报至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一条其他县(市、区)调入我县工作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经确认后,其管理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我县,按我县同类、同等级别劳动模范享受相关待遇。第五章荣誉称号的撤销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劳动模范待遇。(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六)非法离境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第二十三条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一般由其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原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并经原命名机关复核批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