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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XX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2016)70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操作流程。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
2、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第三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市县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二)属地管理原则。涉案市县政府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三)依法查处原则。各市县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准确、依法处置。(四)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原则。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
3、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五)协作配合原则。各市县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六)资产优先原则。在依法处置前提下,把保全涉案资产放在优先位置,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应充分考虑追缴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损失,增加处置善后资金来源。(七)积极稳妥原则。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特别是处置善后工作,应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第四条本操作流程所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指有关单位对根据群众举报、媒体监督、行政管理、司法受理和行业预警监测
4、等途径和渠道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所开展的立案、调查、认定、报告、取缔、善后等一系列处置工作。包括行政机关直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处置工作;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等。第五条XX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各市县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及金融机构、公众媒体等其他有关单位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适用本流程。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XX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行业主(
5、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在本级领导小组领导下,依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同时,接受上一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指导。无本级主(监)管部门的,由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协调不下的,报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第七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X府办2015)228号),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金融办、省网信办、省委维稳办、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银监会XX监管局、证监会XX监管局、保监会XX监管
6、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等成员单位组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第八条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包括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设;负责有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掌握各地非法集资活动情况,适时发布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提示和预警预报,研究提出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对策和意见;负责解决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大案件的督导;对各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负责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领导小组的日
7、常工作。第九条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职责:(一)成员单位基本职责。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2 .建立本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3 .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4 .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5 .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6 .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7 .按照省领导小组安排部署,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8 省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主要成员单位职责按照XX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
8、见(X府(2016)70号)第三条第五款中的规定履行。(三)其他单位职责。非法集资组织者、协同者、参与者以及非法集资案件集体信访组织者、出资者和参与者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掌握上述人员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领导小组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领导小组,共同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十条各市县政府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二)指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三)制定完善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并落实打击和
9、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计划和目标。(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六)组织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九)完成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市县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本辖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有效开展打击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一)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充实相应力量,专门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日常工作。(二)协调指导本级行业
10、主(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三)开展好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四)组织制定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置工作方案,经本市县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定期沟通联系,按案件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非法集资活动有关表格和信息。(六)落实必要经费,保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七)完成市县党委、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十二条根据XX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X处非2016)21号),各市县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
11、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第十四条市县领导小组应根据XX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X处非(2016)22号)制定本市县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负责做好与上级领导小组、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第十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发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上报可疑交易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账户确实涉嫌非法集资的,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
12、涉嫌违法的根据部门职责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六条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由各市县政府负责,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无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由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办理。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
13、)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本操作流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市县政府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五章调查取证及移送第十九条案件调查取证由市县领导小组组织,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无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由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由相关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县领导小组应协调、督导有关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主动配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第二十条对案情单一、主(监)管
14、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行业主(监)管部门XX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开展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涉案市县领导小组确定主办部门和参与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取证。第二十二条联合调查取证及移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由涉案市县领导小组根据案情及部门职责确定主办部门。(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调查方案由主办部门制定。(三)实施调查取证。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
15、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由主办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告市县领导小组。市县领导小组认为必要的,应将有关调查情况报省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条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核实。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16、(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调查中应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及处置工作提供参考。第二十五条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市县领导小组应组织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本级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