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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参考文本)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小区全体业主承担,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由业委会具体负责。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等)的收入;(二)业主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赠收入;(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方式。第三条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使用,可根据业主大会授权用于以下几类开支:(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开支。(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
2、通费、通讯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四)人员津贴类: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工作补贴等,主要采用包干制。(五)咨询类:包括聘用会计费、审计费等。(六)组织活动类:包括为丰富广大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小区内组织的相关文体活动的经费。(七)其他类别:经业主大会同意使用的其他费用。第四条业委会经费实行主任审批负责制,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公章后方可使用。第五条账户管理:由业委会主任在业委会指定的银行开设业委会专用账户,开户完成后应向社区报备并将开户许可证委托社区代管。除该专用账户外,不得以其他途径
3、收支资金。单笔超过3000元或月累计超过1万元的支出,应当作为小区重大决策予以报备。第六条业委会应当每半年度向业主大会及社区书面报告业委会收支情况,并在小区内公示。社区及小区业主有权查询业委会收支明细及相关票据。第七条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人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需由业委会作为小区重大决策予以审核备案,物业服务人根据双方约定提取经营管理费用。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三年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业委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公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公告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第九条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上届业委会应当将帐户以及公章及时移交给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上届业委会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社区代管。第十条本制度在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