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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180号)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杳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前期已发布同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作废。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附件: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31日附件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
2、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产品名称产品明示执行标准第1组数量第2组数量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36972-201822QB/T2947.3-200842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对于产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T36972-2018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如下: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市要项次要项1I2(A)放电GB/T36972-2018第621条2低温放电GB/T36972-2018第aK3条3过充
3、电GB/T36972-2018第6.3.2条4过充电保护GB/T36972-2018第6.4.2条5过放电保护GB/T36972-2018第6.4.3条6短路保护GB/T36972-2018第6.4.4条7放电过流保护GB/T36972-2018第6.4.5条8壳体阻燃性GB/T36972-2018第6.5.3条对于产品明示执行标准为QB/T2947.3-2008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如下: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常温容量QB/T2947.3-2008第6.1.2.3.1条2h(A)放电容量QB/T2947.3-2008第6.
4、1.2.3.4条*3低温(-10)容量QB/T2947.3-2008第6.1.2.3.2条4短路QB/T2947.3-2008第6.1.6.1条5过充电QB/T2947.3-2008第6.1.6.2条6过放电QB/T2947.3-2008第6.1.6.3条*三、判定规则(一)依据标准GB/T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B/T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
5、查产品不合格。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