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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某某区某某水务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地组织各项招标工作,确保项目招标活动顺利开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廉政、择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或者下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需要另行采购的,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材料
2、等。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条下列工程必须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四条下列工程必须在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招标,采用直接抽签法或者组建定标委员会采用直接票决法在对应承包商预选库相应专业组别中确定中标人:(一)建设工程计划立项批文单个项
3、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同时区住建部门已建立预选库;(二)建设工程计划立项批文下达工程服务费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同时区住建部门已建立预选库。第五条下列工程采用邀请招标:(一)建设工程计划立项批文单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同时区住建部门未建立预选库或预选库成员数量不足够的;(二)建设工程计划立项批文下达工程服务费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同时区住建部门未建立预选库或预选库成员数量不足够的。第三章招标方案内容第六条服务类招标方案必须含
4、项目名称、招标工程名称、招标内容、招标估计及依据、工期、结算规定及投标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要求、评定标方法、资信要求内容(如有)、技术标评审内容(如有)、定标工作规则。第七条施工招标方案必须含项目名称、招标工程名称、招标内容、招标估计及依据、工期、投标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要求、评定标方法、资信要求(如有)、技术标(如有)、定标工作规则。第四章招标方案制定、申报、审批第八条招标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编制招标答疑、补遗文件。第九条招标实施单位编制好招标方案后,按照中共深圳市龙岗某某某某区水务局党组工作规则深圳市龙岗某某某某区水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局党组会
5、议、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五章招标组织第十条招标方案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招标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准备招标相关备案资料及办理招标备案。第十一条招标备案过程中,如招标主管部门对招标方案提出异议并退回的,招标实施部门需主动沟通协调,确需调整的,由招标实施部门按要求调整后再向区招标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书面调整意见的,招标实施部门应留存书面调整意见;没有书面意见的,招标实施部门应要求招标代理书面说明,并作为招标资料留存。第十二条招标备案后挂网前招标实施单位应将定标工作规则报送局纪检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文件挂网后,招标实施部门组织招标代理做好招标文件
6、答疑补遗(如有)工作、标底公示(如需)工作。第十四条招标文件截标后,招标实施部门组织招标代理做好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公示、开标、投标人入围(如有)、评标(如有)、评标报告公示(如有)、清标(如有)、定标、招标投标报告备案、中标公示等招标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如需要投标人入围及定标采用票决法确定的,则由招标实施单位至少在定标前1天向局建设和安全管理科申请,局建设和安全管理科按照龙岗区水务局定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时限要求,确定好定标委员会备选名单及监督委员会名单,再由监督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处理的名单送交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随机抽取本次定标委员会正式成员。第十六条中标公示结束后,
7、招标实施部门应及时完成中标通知书打印、发放、缴交招标交易服务、整理移交招标投标过程资料,并在中标通知书打印后30天内组织中标单位完成合同签订工作。第六章招标异议、投诉处理第十七条招标期间存在投标人异议或者投诉的,由招标实施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报备局纪检部门。招标实施单位认为异议、投诉比较敏感,由招标实施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批,由局建设和安全管理科牵头,招标实施单位配合处理,处理结果报备局纪检部门。第七章其它第十八条招标工作人员及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人员,均对招标负有保密的责任,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标人泄露,更不得向投标人索取或收受好处。第十九条凡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或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或应当报审的发包,未经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就擅自决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区纪检部门。第二十条招标工作人员及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人员,向投标人涉密或者向投标人索取和收受好处的,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移交区纪检部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某某区某某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