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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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督导实施细则一、适用对象本细则所称的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下同)、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细则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细则。二、问责原则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三、问责情形对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

2、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等三类对象,根据三类问责情形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予以问责。四、问责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1.公开批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2约谈。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上级相关部门备案。3督导通报。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上级相关部门。4资源调整。根据督导通报,由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

3、设置等方面,依照管理权限进行限制或调减。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二)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1责令检查。责令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2约谈。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所在地党

4、委和政府及其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3通报批评。将教育督导结果、整改情况和被督导问责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表现等情况,通报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责成对其进行严肃批评,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4 .组织处理。通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对于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5 .处分。对于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5、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提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三)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6、取消督学资格或调离督导工作岗位,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等方式。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五、问责程序(一)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

7、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二)告知被问责对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就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告知被问责对象,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三)形成问责意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四)印发问责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应当明确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五)实施问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8、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对于组织处理、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沟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六)公开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者,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七)复核并反馈。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八)申诉处理。提

9、出符合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反馈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认为原问责决定有误的,应当及时告知原问责部门,原问责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予以纠正。涉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被问责对象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九)归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复核申诉期满30天内对

10、有关问责情况进行归档,提请有关人事部门将问责情况归入人事档案。(十)监督实施问责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监督、指导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六、组织实施(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教育督导问责职责。(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负责对被督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进行问责。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行

11、政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三)根据问责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做好问责工作。(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监督。(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教育督导问责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六)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七)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八)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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