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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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水安全,涵养水资源,修复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发展应当全面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

2、、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考核机制,开展绩效评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相关规划的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到详细规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3、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财政补贴、有偿使用等引导支持政策,推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对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由国土空间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文水利、文物保护、地质、气象和应急等领域专家组成。第八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

4、备和材料,发挥科学技术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支撑作用;完善产业扶持政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管执法、水利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符合文物保护、安阳古城保护的要求。第

5、H一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指标要求和管控内容纳入其中,落实对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第十二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将其纳入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海绵城市规划条件、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落实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监

6、测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第十四条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五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各项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科学合理统筹施工。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

7、,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部分进行详细说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不予验收备案。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可以豁免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类别,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

8、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市政道路、市政园林设施、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四)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海绵城市设施的使用人负责运营维护。第十九条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定期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测评估,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确保海绵城市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条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

9、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和湿塘、雨水湿地等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标识标牌。第二十一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信息数据库,健全运营维护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运营维护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开展日常维护。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二十二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和相关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园林等项目

10、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监督情况应当在监督报告中予以记录。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绵城市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制度,提升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验收等信息资料录入海绵城市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运维效果进行评估、监督和考核,监督考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对考核结果优异的项目进行表彰。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第二十七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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