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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经纪公司人事管理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驻外客户服务中心管理,传播公司企业文化,规范驻外客户服务中心的从业行为,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派驻外地人员为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总部派赴注册地以外的客户服务中心工作的员工(驻外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除外)。第二章人员调配第三条公司派驻外地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员实行轮换制,任期两年。期满,如工作需要,征得本人愿意,经批准可延长任期。实行轮换制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抽调,期满或工作期限未满,但需要进行调整的,原则上由原部门负责接收安排。第四条派驻人员根据各驻外客户服务中心的具体情况,由公司
2、相关部门提出人选,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选派。第三章公司派驻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工作职责第五章派驻人员直接向总公司负责,日常工作接受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领导。第六章派驻人员根据客户服务中心的需要与总公司各相关部门进行联络。第七条参与客户服务中心的业务拓展工作,协助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做好业务管理工作,为客户服务中心的业务发展提供服务。第八条负责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客户服务中心帐户。第九条督促客户服务中心按时将各项财务单据寄送公司。第十条按总公司的规定及时划转客户服务中心的佣金收入。第十一条按照驻外客户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及时将业务管理部要求的各种业务单据(委托书、
3、询价单、建议书、保单复印件等)报送总公司。第十二条负责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单证的接收、保管、发送、回收、销号、存档等工作。第十三条按时填报总公司要求的各类报表。第十四条派驻人员应调查分析当地的保险市场状况,向公司总部提出市场情况分析报告。第十五条派驻人员应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情况,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第四章派驻人员的考核第十六条派驻人员实行与公司同步考核,并由总部和网点进行双向考核。第十七条对考核优秀的派驻人员总公司予以奖励,对不称职的视情况予以换岗、降级或中止劳动合同。第五章休假及差旅费报销第十八条派驻人员享受公司规定的带薪休假待遇,具体规定按公司员工请假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派驻员工(派驻户籍所在地除外)每年可享受探亲假,费用报销按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派驻员工请假应事先征得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同意,请假超过3天或离开客户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应同时向总公司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第六章工资及补贴第二十一条派驻员工的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相关规定核定。第二十二条派驻员工享受与公司本部员工同等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根据派驻地区的不同,派驻人员可享受地区差异补贴(见附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