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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洪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洪城慈善奖,是射洪市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项,旨在表彰我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洪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第三条“洪城慈善奖,由市民政局实施,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奖项设置。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慈善人物奖,表彰在我市慈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原则上不超过10个。慈善组
2、织奖,表彰在我市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超过10个。慈善企业奖,表彰在评选周期内向我市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个。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每届“洪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由市民政局审议确定。第五条市民政局组建当届“洪城慈善奖”评委会对候选对象进行评价。评委会由市民政局、有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第六条“洪城慈善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第三章申报推荐第七条“洪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自荐,
3、只接受以下推荐单位的推荐:市直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市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对其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参评对象进行推荐。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奖项的推荐。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市民政局进行推荐。第八条参评“洪城慈善奖”,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洪城慈善奖”的个人奖项,应当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个人姓名、所在单位和简要事迹等。第四章评审表彰第九条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对推荐对象进行表彰前考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安全
4、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公安、安全等部门(单位)意见。民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征求登记注册地或主要业务所在地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统战、工商联、公安、安全等部门(单位)意见。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等部门意见。第十条“洪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和市民政局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十一条“洪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经形式审查后,形成“洪城慈善奖”候选名单,由“洪
5、城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审。社会公众同时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和网络投票等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名单。第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第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名单进行调整后,形成拟表彰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第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市民政局(射洪民政救助)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第十六条拟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表彰名单即为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
6、,由市评委会审议决定表彰名单。第十七条市民政局一般于9月5日举办“洪城慈善奖”表彰活动。第十八条已经获得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社会组织,一般不再参评“洪城慈善奖工已经获得表彰的捐赠企业,可重复参评“洪城慈善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洪城慈善奖”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第二十条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洪城慈善奖”:(一)填报参评材料时弄虚作假或有拉票、贿选、网络投票“刷票,行为的。(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三)
7、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1.被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2 .被市民政局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 .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4 .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第二十一条“洪城慈善奖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经市评委会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收回其证书和奖杯。第二十二条对借助“洪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