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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国耀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南产业集中区项目商业研策顾问服务合同【安徽国靖地产发展集团公司】与华夏柏欣(北京)经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合同由下列双方在【重庆】签署。甲方:【安徽国耀地产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华夏柏欣(北京)经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608室法定代表人:谭祐华甲方聘请乙方进行【重庆市西永台北生活圈】项目商业部分的商业研策顾问工作,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工作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本合同定义(八)合同:
2、是指【本合同】(B)业主:是指【安徽国耀地产发展集团公司及其合法承继人】(C)物业:是指【安徽国耀地产发展集团公司项目(商业部分),详见第1条“项目概况”】(D)商业顾问:是指【华夏柏欣(北京)经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及其合法承继人】一、项目概况(以下简称“本项目”)1.1 项目名称:【安徽国耀地产发展集团公司江南产业集中区项目】1.2 项目地点:【】1.3 项目性质:【商业街区/购物中心】1.4 经营方式:【自持经营】1.5 项目规模:【E地块沿江综合体约10万平方米自持商业物业,商业建筑面积由乙方建议(最终面积以政府测绘数据为准)二、服务范围甲方聘请乙方为本项目之商业部分(商业建筑面积由乙方建
3、议,最终面积以政府测绘数据为准)的设施提供商业研策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方式及服务交付标准计划详见本合同第3条。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方式及服务交付标准3.1 服务内容:3.1.1 商业顾问策划报告:详见附件【一】。3.1.2 商业研策跟踪服务:详见附件【二工3.2 服务期限:3.2.1商业顾问策划报告服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本合同4.1.1项服务费用首期付款已有效支付的相关凭证之日起计100个自然日(不含报告确认、修改时间)。3.2.2商业研策跟踪服务期限为:自提交得到甲方书面认可的商业概念定位报告终稿接到甲方正式通知函,且收到首期商业研策跟踪服务费用直至乙方
4、招商团队介入或主力店签约、进驻项目止.3.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协商变更外,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本合同第3.2条所约定的服务期限。3.3服务方式:3.3.1本合同3.1.1项服务以提交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具体内容如下:报告名称内容提交时间提交份数格式备注项目商业概念定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终稿服务期限开始之日起(100个自然日内1PPT撰写/PDF提交中文版在商业顾问策划报告服务期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两】次的现场汇报,现场汇报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合肥市】范围内,汇报内容为【商业概念定位报告】,汇报时间甲方需提前【7】个自然日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现场汇报时间不超过一个工
5、作日;乙方承诺每次汇报的项目组成员中至少有一位为助理董事或以上级别。3.3.2在商业顾问研策跟踪服务期间内以现场会议及提交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二。服务期为乙方招商团队介入或主力店签约、进驻。在此服务期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不超过3次由甲方召集的现场会议,另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定期的参加和项目相关的会议。现场会议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合肥市】范围内,会议时间甲方需提前3个自然日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现场会议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乙方承诺每次出席会议的项目组成员中至少有一位为助理董事或以上级别。除现场会议外,期间工作将以电话、电邮等形式不定期展开。3.4
6、服务交付标准:3. 4.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本合同3.3.1项中的报告初稿进行修改,修改次数不超过【四】次,且必须在乙方提交报告初稿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送达书面修改意见,报告初稿经乙方两次修改后即为最终稿。若甲方逾期未送达书面修改意见,则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提交的报告初稿,被视为认可后的报告初稿即为报告最终稿。4. 4.2若甲方要求乙方在四次修改后继续对报告进行修改,则属于本合同范围外的额外服务,但若项目本身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用地、行政规划等出现了调整,乙方应无条件作出相应的调整。甲方应就额外服务的时间及相应报酬等事宜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由此造成跟踪服务期限相应顺延的,乙方不
7、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仍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策划报告定稿后的相应服务费用。四、服务费用、支付形式及付款账户4.1服务费用5. 1.1本合同3.1.1项服务费之收费总额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RMB1,900,0001元)(含税)。5.1. 2本合同3.1.2项服务费之收费总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RMB300,0001元)(含税)。4.1.3差旅费1)乙方由于为执行本合同之服务内容或甲方工作需求所产生的重庆地区外人员之差旅费,由甲方按实报实销原则承担。2)差旅费包含交通费、住宿费及餐饮费,标准如下:级别航空酒店车船费及其附加费餐饮执行董事/董事/助理董事及以上经济舱五星级实报实销每人每
8、天不超过RMB500高级经理/经理经济舱四星级实报实销每人每天不超过RMB400主任/助理经济舱三星级实报实销每人每天不超过RMB300*如该航班无公务舱则自动升级为头等舱*以上每次付款,乙方应提供对应金额的有效发票*4.1.4本合同中的服务费已包含长途电话、长途传真、复印、邮递及速递等费用,全部服务费用为一次性包干。4.2费用支付形式4.2.1本合同4.1.1项之服务费用应按照以下时间及方式支付:D首期付款为本合同正式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有效正式发票之日起【71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RMB1,000,000元)。2)第二期款为提交【商业概念定位】报告终稿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
9、有效正式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玖拾】万元整(RMB900,000元)。4.2.2本合同4.1.2项之服务费用应按照以下时间及方式支付:在乙方提交项目规划设计建议书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第一个月之研策跟踪服务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MB1100,OO0】元),以后每个自然月25日支付下月研策跟踪服务费。4.2.3本合同4.1.3项之差旅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报销单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4.3付款账户甲方的支付方式须通过支票或银行转帐方式进行。每阶段按合同约定付款前,乙方均需向甲方提前提供此部分款项的正式发票。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1)普通汇款:公司名称:华夏柏欣(北
10、京)经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饭店支行银行帐号:349356011155银行行号:104100004257银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鱼胡同8号王府饭店内地下二层2)网银汇款:省份:北京市城市:北京市银行:中国银行网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饭店支行机构号:02013地区号:1100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同行:02013不同行:104100004257五、甲方责任和权利5.1 甲方不得在本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或在本合同期限之后一年内雇佣乙方正在聘用的经理级或以上员工。5.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书面要求(包括时间、内容等方面的要求)负责收集、整理乙方所需的全部图纸、
11、档案、资料并提供至乙方,保证相关工程的及时完成,以利乙方开展相关服务工作。5.3 甲方明确授权项目联络人(姓名:【;邮箱:【】),负责与乙方人员的沟通和联络,乙方将所有资料提交给此人即视为甲方已收到并知悉该等资料。对于乙方提交的各项资料,项目联络人应代表甲方在收到时向乙方出具确认收到该资料的书面文件。5.4 甲方应负责协调项目相关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其它合作单位。5.5 在本合同持续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有选择地播放、展示、发布乙方有关资讯、信息(如录相、图片、文字说明)、广告等,但以上资讯、信息、广告之具体内容须书面报送乙方认可后方可发布或播放,且不得对乙方之社会
12、声誉及经济造成损失,不得对乙方日后工作造成不便。甲方有权向社会各界宣布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5.6 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六、乙方责任和权利1.1 本合同期限结束后一年内乙方或其经营管理项目不得雇佣甲方项目聘用的经理级或以上员工。1.2 按进度及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但如甲方未能及时全面地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资料,乙方对相关服务的延期不承担违约责任。1.3 乙方明确授权项目联络人(姓名:【骆勇涛】;邮箱:johnsonluo)负责与甲方人员的沟通和联络,甲方将所有资料提交给此人即视为乙方己收到并知悉该等资料。对于甲方提交的各项资料,项目联络人应代表乙方在收到时向甲方出具确认收到该资料
13、的书面文件。1.4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交的一切服务成果,以及该等服务成果中所包含的其它资料、基础数据、统计及分析结果等,知识产权(如有)均归乙方所有,但甲方有权为本合同目的使用。1.5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职责而需要使用本项目的名称,乙方有权合理地使用本项目的名称,但仅限于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上所必须的。对于甲乙双方合作之事实,乙方可以对外公布。1.6 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七、违约责任7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公司内部出现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甲方将本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卖第三方及其它原因均不构成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理由,否则违
14、约方须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服务费用总和的20%,因此造成合同一方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应予以相应赔偿。8 .2当乙方出现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1. 2.1擅自将对该合同内的工作委托或承包给第三方(甲方另行同意的情况除外)。7. 2.2若乙方因重组或合并之外的任何原因而破产。7. 2.3违反本合同约定,雇佣甲方正在聘用的经理级以上人员。7.3当甲方出现下列行为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7. 3.1甲方延迟支付任何一期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8. 3.2违反本合同约定,雇佣乙方正在聘用的经理级以上人员
15、。9. 3.3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超过【5】日的,致使乙方工作无法开展的。7.4在本合同期内如双方任何一方擅自解约,则解约一方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之服务费用总额的20%作为赔偿。7.5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7.2条和7.3条的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无论本合同基于何种原因而终止,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回,且下列费用仍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并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全部结清:7.6.1已满足本合同4.2.1条及4.2.2条约定的支付条件的服务费用。7.6.2已发生且经甲方核对无误之差旅费。7. 6.3甲方延迟付款依据第7.8条的规定应该支付的滞纳金。7.7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中止、暂停服务工作,否则甲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8 若甲方延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有权在甲方付清应付款项后相应顺延各阶段的服务工作,且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需支付违约金。7.9 尽管本合同另有规定,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不超过本合同约定之服务费用总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