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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210512)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二O二一年十二月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燃煤、燃气、水电等常规电厂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常规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他核电、抽水蓄能电站、燃油电厂、生物质发电、地热电站等,也可以参照使用。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厂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双方应遵从其规定。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
2、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五、示范文本特别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约定。目录第1章定义与解释第2章双方陈述第3章
3、双方义务第4章并网条件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7章调度运行第8章发电计划第9章设备检修第10章涉网性能第11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12章调度自动化第13章调度通信第14章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第15章事故处理与调查第16章不可抗力第17章违约责任第18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19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第20章争议的解决第21章适用法律第22章其他特别条款附件L并网点图示附件2:电厂技术参数附件3:电厂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协议编号: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己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
4、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O鉴于:(I)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厂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电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乙方在拥有/兴建/扩建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电厂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
5、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章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 电厂:指位于由乙方拥有7兴建/扩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共台机组(机组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 调度命名: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电网网架结构、电厂接入方式、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
6、对电厂的正式命名。1.1.4 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1)。1.1.5 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第一天。1.1.6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1.1.7 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1.1.8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1.1.9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1.1.10RTU: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1.1.11PSS:指电力系统稳定器(PowerSystemSta
7、bilizer)o1.1.12PMU:指同步相量测量装置(SynChrOniZedPhasorMeasurementUnit)o1.1.13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1.1.14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1.1.15 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1.1 .16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1.1.17 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
8、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直接跳闸、被迫停运、机组解列(并网)时间超出调度指令2小时及以上。1.1.18 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数: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1.1.19 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数:指非计划停运小时数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数之和。1.1.20 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1.1.21 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
9、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1.1.22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1.1.23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变电及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
10、情况。1.1.24 涉网性能:指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一次调频、涉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和其它涉网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等。1.1.25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1.1.26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1.1.27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
11、承担的责任。1.1.28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1.1.29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文中没明确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1.1.3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 解释1.2.17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1.2.18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19
12、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20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1.2.21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1.2.22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1.2.23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第2章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
13、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章双方义务3.1甲方的义务包括: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尊重市场化原则,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3)。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3
14、.1.3 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及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3.1.4 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
15、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3.1.7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3.1.9 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3.2乙方的义务包括:1.1.1 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1.1.2 2.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或市场交易结果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1.1.3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1.1.4 接受甲方根据第3.L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1.1.5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