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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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技术指南JTT52/18-2023贵州省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2023-10-16发布2023-10-16实施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技术指南贵州省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主编单位: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日期:2023贵阳为规范我省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科学指导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制定贵州省公路涉路工程安全技术指南(简称“本指南本指南按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指导性”的原则,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查阅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公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方面的相关文献资料,针对贵州省实际情况,吸收近年来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与咨

2、询单位等的意见后,经讨论研究,完成编制任务。本指南共分11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非公路标志的涉路工程等。本指南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附100号,邮政编码:550081,邮箱:genzzy),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批准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编制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直属支队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院武

3、汉岩土力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杜篌周承涛付义书许明雷张晓航王瑞甫赵振宇魏小楠邱小龙王子吴维义姬同旭李昌龙兰钱麟冯海健胡波杨胜强梁兴赵延胡乾黄飞罗义霖曾彪周后友吁燃周攀徐士修何刚刘宇松朱胤灵吕森鹏审查人:许湘华钟小明孟庆生王建国甘孟松靳俊奇胡宗俊王晓康厚荣董翔黄强陈健蕾邹飞宋刚王建金周旭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34总则45基本规定56跨越式涉路工程76.1 交通构造物跨越76.2 管道与管线跨越106.3 电力线116.4 廊道136.5 人行天桥147穿越式涉路工程167.1 一般规定167.2 桥梁穿越桥梁167.3 路基穿越桥梁167.4 隧道穿越桥梁177.5 隧道穿越隧道1

4、77.6 油气管道与管线穿越177.7 通讯管线穿越187.8 水利管道穿越187.9 电力线198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208.1 公路平交208.2 公路接入219并行式涉路工程2710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2910.1 利用桥梁2910.2 利用涵洞和通道3010.3 利用隧道3010.4 其他3011非公路标志的涉路工程3211.1 一般规定3211.2 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3311.3 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3311.4 悬臂式结构非公路标志3411.5 门架式结构非公路标志351范围本指南对跨越式涉路工程、穿越式涉路工程、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

5、非公路标志的涉路工程等相关安全评价标准做了规定。本指南适用于贵州省境内为既有公路的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但不包括以下工程的技术评价:(1)城市道路、有特殊用途的专用道路项目;(2)公路养护、检测和维修项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6、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T50459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50460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JTGBOl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D20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60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HIO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3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3370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B0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TD33公路排水设计规范GAl166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SY/T6186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范SY/T4216石

7、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L/T5106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B34/T2977在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范DB33/T212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评估技术导则DB34/T2196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3术语和定义3.1 涉路工程指在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维护、拆除相关永久或临时构造物的施工工程。3.2 跨越式涉路工程涉路公路结构物从既有公路上架空通过的涉路工程。3.3 交通构造物跨越涉路工程涉路公路与既有公路之间的桥梁、隧道、路基之间的跨越工程。3.4 穿越式涉路工程从既有公路路面下方通过的涉路工程。3.5 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在相近高程上与既有公路主线平面交叉的

8、涉路工程。3.6 并行式涉路工程在既有公路两侧或一侧与线形走向相同的涉路工程。3.7 通视三角区平面交叉口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组成的不存在任何有碍驾驶人通视的三角区域。3.8 利用公路构造物的涉路工程依附既有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公路结构物来通过障碍物的涉路工程。3.9 非公路标志设置于既有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内,除GB5768所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和其他标志牌设施等。3.10 标志板净IwJ标志板下缘距路面设计标高的垂直距离。3.11 高耸式结构标志净高在3m以上,结构横截面相对面积较小,顶端支

9、撑较大型非公路标志板的细长支撑结构。4总则4.1.1 本指南适用于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阶段。4.1.2 涉路设计与施工因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进行。4.1.3 涉路工程的设计应考虑既有公路的规划。4.1.4 涉路工程分阶段设计时,每一阶段宜进行涉路工程安全评价。4.1.5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5基本规定5.1.1 涉路设计和施工前应征得既有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既有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5.1.2 非常规条件下的涉路设计与施工,应遵守非常规条件下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程中的相关规定。非常规条件包括:不良地质、特殊气象条件、

10、环境敏感区等。5.1.3 涉路施工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既有公路安全的构造物和边坡的变形、应力、稳定性等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5.1.4 既有公路跨越河流上下游进行涉路工程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上游修建水库时,应充分论证水库营运和泄洪时对既有公路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2)上游有企业废水排进河流时,应论证废水对桥墩和基础腐蚀性的影响;(3)上游河道内堆积建筑弃渣、工业废渣、矿山弃渣等弃渣体时,应论证由于弃渣体堆积引起水文条件的变化对既有公路的影响;(4)上下游进行采砂、河流改道、疏通河道等人为活动时,应充分论证人为活动对既有公路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5.1.5

11、 高速公路附近进行采矿活动时,应论证采空区对高速公路的影响。5.1.6 公路附近有产生大量烟雾的企业,应论证烟雾对公路行车视距及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5.1.7 涉路施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确保既有公路的安全。5.1.8 涉路工程施工需要修建施工便道和进行交通组织时,应符合相关的规定。5.1.9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等进行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时,应进行专项论证。5.1.10 高速公路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等级划分及标准应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法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高速公路涉路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进行,其他等级的公路可依照此标准对涉路工程安全评价等级进行划分。5.

12、1.11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方法和流程涉路工程的技术评价流程一般分为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工作评价、现场复核、完善评价报告等阶段。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流程见图5-1o资料收集织 组 通 交现场踏勘资料和现场综合分析工作评价制定工作大纲和工作计划调研和座谈访研进行评价工作现场复核完善评价报告图5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流程图6跨越式涉路工程6.1 交通构造物跨越6.1.1 一般规定6.1.1.1 跨越既有公路路段宜为平缓直线段。6.1.1.2 既有公路的下列路段不宜跨越:(1)视线不良的交叉口20Om范围内;(2)视距不足或设置结构物后影响行车视距的路口路段;(3)互通和分离式立交、收费站、加油加气站和服务

13、区等上空区域内;(4)已经有其他公路、铁路或廊桥等重要构造物下穿或跨越路段。6.1.2 涉路桥梁跨越既有桥梁6.1.2.1 一般条件下,当涉路公路和既有公路桥梁基础都为桩基础时,在满足桥梁净边距规定的情况下,桩基础净距不宜小于10m,当涉路工程基础为扩大基础时,扩大基础距既有公路基础距离不宜小于2倍的基础的深度,当扩大基础采用深基坑并降水时,应考虑降水对既有公路基础稳定性和基础变形的影响。由于条件所限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论证,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既有公路安全。6.1.2.2 既有桥梁路面净空应符合JTGBOl中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满足公路桥梁养护、检测和维修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

14、路、二级公路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高度净空不宜小于5m,不应小于4.5mo6.123 桥梁线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6.124 涉路公路桥梁构造物与既有桥梁的水平距离不应影响既有公路桥梁检测时检测车的使用。6.1.2.5被跨越段涉路工程桥梁应贴上反光物等标志。6.126涉路工程的桥梁排水口不应修建在既有公路桥梁的上方,涉路工程与既有桥梁的排水设施不应共用。6.1.2.7涉路工程桥梁边缘的桥墩应设置提醒和反光标志。6.128涉路工程桥梁应设置防护网。防护网高度宜不小于1.8m,网孔面积不宜大于20mmx20mm,并在行车两个方向向外延

15、伸1020m06.1.3涉路工程桥梁跨越既有公路路基6.13.1涉路公路桥梁基础设置应保证既有公路的安全,位置宜位于公路用地控制范围外,若条件所限,基础位置应位于既有公路用地范围外。当跨越位置位于软土路基范围时,应论证涉路桥梁基础对既有公路基础的影响。6.1.3.2涉路桥梁线路与既有公路线路宜垂直交叉,不能垂直交叉时,交角不宜小于60。6.133既有公路路面上部净空应符合公路建筑界限的规定,并且满足公路养护、检测的要求。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净空应不宜于5.5m,不应小于5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空不应小于5m,不宜小于4.5m。6.1.3.4既有公路为二级公路、三级公路或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或规划行车道上设置桥墩。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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