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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红十字系统灾情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灾情统计工作,全面提升省红十字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红十字系统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第三条建立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机制。(一)加强日常与同级减灾委、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合作,了解相关灾情预警和分析信息。(二)灾害发生后,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第一时间深入灾区,掌握灾情和准确需求信息后上报。第四条灾情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一)灾情信息:1 ,必填项:发灾时间段、灾害种类、受灾区域数(地、县、乡、村)、受灾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2、、需口粮救济人口、倒房间数、损房间数。2 .选填项:毁坏耕地面积、农作物/草场受灾面积、灾区年人均收入、直接经济损失等。3 .佐证材料:政府应急、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地震等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等。(二)自救情况: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助工作。(三)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的救助工作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第五条灾情信息逐级上报,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接受市(地)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报送方式为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上报,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第六条报送的首期灾情报告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灾情发生变化,可续报灾情信息。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