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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鼓楼区清江河溢流污染治理及河道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代码2112-3201(X)-04-01-70272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地点江苏省(省)南京市(市)鼓楼区(区)清江河(起点清江桥泵站,终点:新河一村北区西门与郑和甫路交叉口,清江河全长256m,雨水管道修复532m)地理坐标清江河:起点:11844321”,32o4,412,终点11844,321”,324,347”;d2000雨水管道:起点:11844,303”,324,348,终点11844321”,324,347;dl500雨水管道:起点11844,321”,324347w,拐点11844321”,3
2、24318”,终点:11844,305”,324,311”;建设项目行业类别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长度(m)清江河全长256m,雨水管道修复532m建设性质团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M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LI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南京市水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宁水环2021568号总投资(万元)1279.43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占比()约2.34%施工工期4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口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审批文件名称:南京市鼓楼区总体规划(2013-2030)审批机关:南京
3、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南京市主城污水主次干管专项规划(2018-2035)(宁政复(2019)29号)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南京市鼓楼区总体规划(2013-2030),建立完善的雨污排水系统,确保排涝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南京市主城污水主次干管专项规划(2018-2035),中期目标围绕流域断面达标,推进污水设施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地区重点治理削减溢流污染,实现雨天少溢流。本项目属于河湖整治项目,项目完成后对环境有正面影响,符合鼓楼区污染治理和环境提升战略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
4、线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结合项目地理位置,本项目与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夹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鼓楼区)相距约450m,与最近的秦淮河(南京市区)洪水调蓄区相距约40m,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相关
5、规定,详见下表及附图四。表11项目与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分布情况一览表名称与项目相对方向最近直线距离是否在生态环境红线范围内夹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鼓楼区)W450m否秦淮河(南京市区)洪水调蓄区N40m否与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49号)和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本项目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街道,涉及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康、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表12项目与南京市鼓楼区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
6、分析判定结果空间布局约束(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2)根据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在执行全市层面禁限措施基础上,执行鼓楼区的禁止和限制目录。(3)根据关于对主城区新型都市工业发展优化服务指导的通知,支持在江本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制造业,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符合南绕城公路以内的高新园区、开放街区、商业楼宇、工业厂房以及城市“硅巷”,建设新型都市工业载体,发展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检验检测、系统集成与装配、个性产品定制为主的绿色科技型
7、都市工业。(4)执行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相关要求。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相关要求,本项目为河湖整治类项目,对环境有益。污染物排放管控(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2)进一步开展管网排查,提升污水收集效率。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本项目不涉及上述污染物排放,无需申请总量。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本项目不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全面开
8、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本项目施工期用水量较少,且产生的废水回用于场地降尘。符合因此,本项目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1号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2049号)及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是相符的。(2)环境质量底线通过现状监测与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的环境质量较好,均可达到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2022年上半年)可知,2022年上半年,南京市建城区空气质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粉尘、细颗粒物和一氧化碳均达标,臭
9、氧未达标。经南京市人民政府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后,环境质量可得到改善。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废水、固废产生,截流井需做好隔声防噪措施,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电能为自备电源车,本项目位于鼓楼区范围内,为非生产性项目,项目营运过程中使用的电力依托当地电力部门,用电量较小,不超出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所在区域无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此处仅对产业政策、地方管理法律法规、规划相符性进行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项目。1)与产业政策的相符
10、性分析本项目整治范围为清江河明河及附近雨水管道,本项目为河湖整治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改版)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对照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6号),本项目不属于引导逐步调整退出的产业和引导不再承接的产业。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规定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与地方管理法律法规的相符性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
11、10年修订)相符性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城市污水管网应当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配套建设与其设计处理能力相当的污水管网,保证其正常运营。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区域应当逐步改造污水管网或者建设截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本项目通过市政雨水管道维修修缮、控污截流、河道生态修复等措施,对清江河进行整治,符合江苏
12、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中要求。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环境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7236号)相符性根据南京市水环境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第1条要求:“加快构建雨污分流体系。按照新修订的南京市排水条例要求和南京市雨污分流攻坚计划(2017-2019年)安排,以“重点断面、重要水体、干次管网”沿线雨污分流为重点,成片成线成体系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建设”;第9条要求:“实施全市域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对建成区未整治的小微黑臭水体,全面开展排口整治、控源截污和水体清理,做到水面整洁、水体洁净、岸坡清洁”本项目主要对清江河进行控源截污、清淤疏浚
13、、生态修复,实施后可显著提升清江河水质,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环境提升行动计划(2()18-202()年)的通知(宁政发2017236号)相关要求。与关于鼓楼区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回复报告(鼓政(2020)91号)相符性文件要求:“2、坚决打好净水保卫战:二是疏管网,实施外金川河二期西片、清江南沟等五河流域排水管网清疏修缮,查、测、溯、治除排口,彻底解决雨污混流问题,压降溢流污染。”本项目主要对清江河进行雨水管道修复改造、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可提升水环境质量,属于鼓楼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内容,符合鼓政202091号相关要
14、求。与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82号相符性分析如下表:表13河湖整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部分条款相符性序号审批原则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第三条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符合第四条项目实施改变水动力条件或水文过程且对水质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工程优化调整、科学调度、实施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措施。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次生环境影响的,提出了
15、优化工程设计、导排、防护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本项目实施可改善环境水质,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第五条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润游通道及“三场”等重要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下泄生态流量、本项目为城市内河道,不涉及鱼类润游通道、三符合恢复鱼类洞游通道、采用生态友好型护岸(坡、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等措施。场等重要生境。第六条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河湖生态缓冲带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运行方案、生态修复等措施。对珍稀濒危保护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原位防护、移栽等措施。对陆生珍稀濒危保护动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救护、迁徙廊道构建、生境再造等措施。对景观产生不利影响的,提出了避让、优化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本项目不涉及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