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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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分局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各科室、中队。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制度办法及程序规定,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保障重点,运行有序、责任清晰,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厉行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预算管理,做好前期论证评审,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有效监

2、督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加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健全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各科室、中队应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及时提报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大额资金支出报分局党组会研究审议。第六条规划统计科是分局资金财务主管科室,负责组织编报分局部门预算,按预算批复安排资金;指导和监督各科室、中队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分局财务和国有资产,各科室、中队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和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第七条各科室、中队要配备专职人员,依法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第八条各科室、中队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财

3、务巡查,有序开展内部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审计、检查、巡查决定,及时整改查出的问题。第二章部门预算管理第九条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科室、中队的一切经费收支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第十条部门预算按以下程序编报和审批:(一)“一上”预算。各科室、中队根据年度重点工作,提出拟开展工作的预算申请,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审签后提交规划统计科。规划统计科统一汇总、审核并提出分局预算申报建议,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向区财政局申报预算需求建议。(二)“一下”预算。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数,确定年度可用预算额度。(三)“二上”预算。根据预算控制数,规划统计科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经与

4、各科室、中队衔接,提出支出预算安排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提报局党组会研究,根据局党组会确定的意见,向区财政局申报预算安排建议。(四),二下,预算。经履行法定程序,区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第十一条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包括经费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经费拨款收入是指从区财政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非税收入是指经批准从部门执收入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益中安排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第十三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各项收入应按照政府收支功能科目分项核算,不得混淆资金来源和功能。第十四条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

5、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统筹资金。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各项经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支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超预算、无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安排支出。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经费支出事项事前审批制度,严禁未经批准开展发生经费支出的事项。财务人员未见审批文件,不予报销。第十七条办理财务支出应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等。第十八条严格审核财务支出原始凭证、票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报销费用,严禁跨年度报销费用。报销人员应对费用的真实性、票据的合法性、报销的及时性负责。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主要分为上级专项资金和

6、区本级环保专项资金。区本级环保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由规划统计科牵头负责,有关科室、中队配合;上级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中队分配管理,规划统计科配合;规划统计科协调做好与区财政局的对接与沟通,科室、中队协调做好与市局的对接与沟通。第二十条各科室、中队申请专项资金应事先充分调研、科学论证、严格审核,并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有关要求,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第二十一条相关科室、中队对上级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和方向安排使用,确保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合理性,并将资金使用方案及绩效目标报送市局备案。区本级环保专项资金按部门预算要求管理使用。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下达后,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年底结余资金额度。第二十三条对专

7、项资金实施跟踪监管和问效,实施定期调度并通报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年中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导;预算年度终了或项目执行完毕后,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视情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后续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六章资产与债务管理第二十四条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算款项等流动资产,房屋、车辆、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债务主要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暂存款、周转款、贷款等。第二十五条依法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第二十六条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坚持及时清理旧账、杜绝开设新账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清理往来款

8、项,严禁长期挂账。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严禁未经事前批准,擅自发生经费支出、接受有偿服务、置办固定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在事实上形成新的赊欠款项和潜在债务。第二十七条按照规范合理、从严控制、保障工作的原则,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配置固定资产,严禁违反规定和程序购置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做好建账、核实和登记工作,及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做好资产信息的修改调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及时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第二十九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健全完善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处置固定资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占有、使用的固定

9、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第七章内部监督第三十条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通报、督办和培训等;开展内部审计,加强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第三十一条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强化经费支出主体责任,经费支出各科室、中队对经费发生的真实性负责。强化财务管理监督责任,规划统计科负责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各科室、中队对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三十二条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配备配齐德才兼备的专职财务人员,严禁会计、出纳一人兼任。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升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第三十三条各科室、中队应积极配合巡查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说明文件,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对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巡查或审计结论、威胁报复巡查或审计人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巡查、内审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财政规定、财经纪律等行为,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规划统计科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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