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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序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1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政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2、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设区的市、自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3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贡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4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
3、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M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主管部门治州2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贲令停业、关闭。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
4、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通过减量替代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运行,并按替代吨位数每吨1万元处以罚款。4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5、行)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3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
6、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
7、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工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
8、社会监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
9、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重点排污单位:(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第八条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
10、)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
1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行政生态环境设区的市、自(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
12、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5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
13、,并予以公告。6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5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L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
14、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实施清洁生产审
15、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卜的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6对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