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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农民集聚”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为高品质推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以公寓房安置为主,以其他安置方式为补充,采取整体搬迁与零星搬迁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其他安置相结合、保留原有生产资料与推进土地山林规模流转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力争对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基本实现“愿搬尽搬”。二、搬迁对象(一)市人民政府列入搬迁计
2、划的禁建自然村的农户。(二)市扶贫办每年动态调整后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省级重点帮扶村的整村搬迁农户。(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农户。(四)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复垦范围内的农户。三、搬迁安置方式搬迁安置方式以公寓房安置为主,其他方式为辅,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安置小区公寓房安置。公寓房安置以户为对象,每户享受的标准面积如下:1人户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面积为160平方米(可以选择100平方米+60平方米组合),6人及6人以上户面积为180平方米(可以选择120平方米+60平方
3、米组合)。在安置标准内的面积按政府核定价购买,超安置标准部分面积按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价购买,房源充足的小区允许超安置标准部分增购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户购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可以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五年后上市交易。为解决部分安置户因资金不足无法认购本户标准面积公寓房的问题,安置户可根据家庭自身经济条件,允许在本户能享受的安置标准面积内减档认购,减档后多余的安置面积由政府按政府核定价回购,安置户所得的回购款可用于弥补家庭认购公寓房资金不足的困难,最终达到“搬得出”的要求。但减档后的认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安置户以后也不再享受减档安置后的回购面积。(二)安置小区宅基地安置。宅基地
4、安置以户为对象,“户”的认定严格按照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执行。每户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具体面积由各个安置小区规划确定。安置小区建房管理应严格按市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管理办法(市委办(2018)103号文件)执行。(三)零星宅基地安置。由所在村集体统筹安排宅基地,并按农民建房相关标准执行。(四)公租房安置。在I级安置集聚点根据需要可建设一定比例的公租公寓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建房的农户,产权性质为国有,以满足整村搬迁中有搬迁意愿但无经济条件购房的农户需要。选择公租房方式安置的,在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3年内,保留其公寓房购买资格。(五)免租房安置。允许
5、有条件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免租房,就地解决本村低收入农户等特殊群体的安置需求。四、搬迁安置区域(一)安置小区公寓房安置及安置小区宅基地安置区域:原则上按照市域乡村建设规划(20182035)中1级、II级集聚点执行,原异地搬迁安置小区规划的剩余宅基地可继续使用。(二)空闲宅基地零星安置区域:搬迁安置户所在In级安置点、集镇所在村或所在行政村。(三)公租房安置区域:I级集聚点。(四)免租房安置区域:搬迁安置户所在行政村。五、安置人口确认家庭人口按本户在册人口计算,不含挂靠人员;属本户家庭在册城镇居民,若未享受过一切房改优惠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具体安置人口参照市农村村民建房
6、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中“建房人口”的认定标准执行。其中,增计的安置人口只能享受安置面积,不能享受奖励和补助。六、资金补助(奖励)标准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向上级争取的专项扶持资金。搬迁安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为了加快推动农民集聚工作,采用差异化的补助(奖励)标准。(一)公寓房、公租房、免租房(资金划入村集体统筹用于建设免租房)安置的农户按每人50000元予以奖励。(二)退出宅基地补偿:对自愿选择公寓房、公租房或免租房(资金划入村集体统筹用于建设免租房)安置的农户,退出宅基地后,按照迁出地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给予补偿,最高补偿价控制
7、在每平方米300元以内。(三)安置小区宅基地安置、零星宅基地安置的农户按每人12000元予以奖励。(四)整体搬迁奖励。在一个周期内(原则上为3年)完成整自然村、整农居点搬迁,按每人15000元予以奖励。(五)低收入农户每人额外增加15000元补助。(六)补助(奖励)计算人口均为申请时户籍实际在册人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七)公寓房安置的农户可以享受住房按揭贷款政策。七、公寓房、宅基地等价格标准(一)安置小区公寓房安置。公寓房控制价格每周期(原则上3年)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向社会公布。每套房子的单价可以在控制价以内进行差异化设定。每套房子的单价及总价需在选房前明确并对外公示。(二)安置小区宅基
8、地安置。宅基地的价格采取有偿竞位方式确定。(三)零星宅基地安置。宅基地的价格原则上采取有偿竞位方式确定。(四)公租房安置。公租房的租金价格根据区域、位置、楼层等条件定价,并由实施主体统一对外公示。房子可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但需结合租户的实际情况。八、集聚点的建设(一)集聚点的用地指标由市级统一安排,优先确保集聚点的用地需求。集聚点的选址必须符合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房屋的建筑形态、体量、风貌、色彩等,按照市乡村风貌管控规划控制图市农民建房风貌管控导则等要求实施。(二)I级集聚点由国资公司负责建设管理,11级、In级集聚点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
9、门另行制定。(三)I级、11级集聚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总面积的2.5%左右o(四)逐步完善集聚点的组织管理机构,提高集聚点的社会治理水平,加大对集聚点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力度。相关部门应整合包括上级政府相关各线的扶持政策,将项目和资金优先安排给集聚点所在社区(村),以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壮大集体经济,资金收入用于完善集聚点公共服务、增加村民收入等。九、实施主体及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上争取资金和用地指标、制定相关政策,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搬迁户的资格审查、搬迁户建房资格审核等工作。国资公司负责I级集聚点的建设、管理、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搬迁地
10、乡镇(街道)负责异地搬迁宣传发动、对象审查、整体搬迁村的申请统计、组织搬迁、房屋拆除、宅基地复垦等工作。安置地乡镇街道负责所有集聚点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材料申报。负责集聚点(I级集聚点除外)的建设、管理、户口迁移、宅基地审批、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相关项目立项、审批、公寓房控制价格的核定和公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资规部门负责农民建房集聚点规划、地质灾害的认定、用地指标的保障、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指导宅基地复垦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集聚点房屋建设的行业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异地搬迁农户的户口审核和户口迁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小区地名命名
11、、门牌号编制,指导新村组建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异地搬迁安置户子女在安置地就学招生入学范围,明确相关待遇政策。十、其他规定(一)政府或村集体原则上不再新增投入资金用于列入整村搬迁自然村的公共配套建设,避免浪费投资。(二)搬迁安置户需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协议。(三)采用公寓房、公租房、免租房安置需申请自愿放弃农村所有宅基地及建房资格。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新增加人口和家庭不得享受安置政策。(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安置方式:1.货币补偿。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2 .公寓房安置。每户按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公寓房按政府核定价购买。如原有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超出6
12、0平方米的,可以按市场评估价增购,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3 .住户不再享受其他补助政策。(五)资金补助拨付程序由相关部门根据不同安置方式另行制定。(六)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不同安置方式另行制定安置的申请、审批、验收、入户等流程、程序、标准等,并按照各自职能及时做好所有实施资料的整理归档、备案工作。(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搬迁安置户名义非法转让、买卖或者占有安置宅基地。(八)为了加快推进整村搬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积极性,可根据整村搬迁的规模、安置方式及完成时间等成果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九)此前我市制定的有关异地搬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十)本意见自2023年1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