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稿)》《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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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常储常新,根据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为保持省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承储企业按照省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第三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

2、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行政管理。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及验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轮换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认定的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和贷款利息情况,进行审核拨付。第七条省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省级储备粮贷款,

3、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组织指导辖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直。第九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依法接受粮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与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粮食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食用植物油为储存总量的50%o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轮换以

4、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储存年限:小麦五年、玉米和稻谷三年、食用植物油二年。地下库储粮的,可适当延长轮换周期。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应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和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及相应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

5、、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省级储备粮轮换购销交易过程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第十四条省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实施最低价收购政策期间,小麦轮换空库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企业应通过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延期批复抄送省农业发展银行。第十五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单独反映。承储企业负责设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并于每月5日

6、前将轮换计划执行进度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要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提交验收申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轮入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承储企业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八条省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经过检测。省级储备粮轮换检测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检测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轮出的省级储备粮在销售前完成检测,轮入的省级储备粮在入库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检测。第十九条轮入的粮食质量必须达到国标规定的三等以上(含三等)

7、标准,食用植物油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进入食品加工环节。第二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测及食品安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对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经鉴定不宜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轮换申请,并抄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业抄报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五章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粮食的入库成本记账。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

8、存成本的需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研究确定。第二十二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其开户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承贷银行按照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封闭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并依据承储企业实际轮换方式和轮换入库进度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承贷银行应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应于每季度初提供上季度承贷银行出具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清单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并汇总后,将贷款利息补贴申请报省财政厅,按季拨付承储企业。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

9、额包干,补贴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在4个月空库时间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超过4个月空库期不能入库的,延长期内不再享受管理费用补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监管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2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成品粮储备(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切实发挥成品粮储备在应急供应中的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河北省

10、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成品粮储备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在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内建立的成品粮储备。第三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品种: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成品油)。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省级成品粮储备的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动用权归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六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省级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省级成品粮储备的管理进

11、行指导和协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成品粮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数量、质量、储存等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动用方案。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省级成品粮储备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补贴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省级成品粮储备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成品粮储备,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省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省级成品粮储备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储存任务和日常管理,执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动用指令,并对其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12、。第二章计划和落实第七条省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及承储企业。第八条省级成品粮储备由承储企业直接储存,不得委托代储,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地点。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第九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储存形态,以小包装成品粮为主,以罐装散存成品粮为辅,小包装成品粮比例不低于计划的80%o成品粮不得以原粮形态储存。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程序和措施,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

13、物油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并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笫十二条省级成品粮储备采用包装方式储存的,包装物、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第十三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包装规格,小麦粉、大米最大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食用植物油最大包装规格为20L/桶,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结合应急供应与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省级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

14、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作为省级成品粮储备。第四章仓储管理第十五条省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承储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承储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省级成品粮储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第十七条储存省级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专

15、牌,实行专仓(分区)集中存放。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桩安全、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二第十八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应当实行专人管理。省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写“省级成品粮储备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应当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帐,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第五章轮换管理第二十条省级成品粮储备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的原贝L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对本企业承储的省

16、级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小麦粉、大米轮换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食用植物油轮换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轮换不得有架空期。第二十二条除动用期间外,任何时点省级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数量,其他政府储备库存不计算在内。第六章动用第二十三条动用省级成品粮储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农业发展银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第二十四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成品粮储备动用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及时将省级成品粮储备运送到指定地点。第二十五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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