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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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满足城镇正常用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供水用水规定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修文县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基本规定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计量水表后至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监控系统等。第二条县住建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

2、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维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县卫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价格)工作。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第三条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县住建局组织县卫健局、县水务管理局和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30日内向县水务管理局备案,由县水务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并签订移交协议。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中明确。第四条当住宅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五

3、条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第六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改造计划,经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县水务局组织建设单位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处理。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

4、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第九条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第十条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有关规定。二、设计审查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县水务局、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

5、时同步报送供水施工图到县住建局审查,县住建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建设。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应当有县卫健局参加。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同时保证用户端出水压力恒定。第十四条设计需考虑修文县实际情况,设计方案须体现商户、住户的全区、全覆盖加压,并同时兼顾商业、低区住户的直供及二次加压联动供水,确保安全稳定供水。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第十六条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住宅供水应计量到户,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采用远传水表。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给水系统分区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

6、设计规范(GB50015)规定设置,并考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大于O.35Mpa,不小于0.18Mpao第十八条所有的增压泵都必须配置独立的变频控制器,采用1控1变频调速控制,保证泵及泵组能在流量大动态变化时具有足够宽的调速范围,保证泵组的工作运行处于高效区,泵组中的变频调整应考虑整体运行控制,全频同步调速控制泵组的流量增加或减少。第十九条增压泵房采用无人值守管理,增压泵房必须考虑安防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该系统可自动记录人员进出的数据信息和图像信息,防止非法闯入。第二十条增压泵组自控系统设计必须考虑提供远程自动化控制信号通讯接口,现场设备控制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之间应采用工业通讯协议进行数据通讯,满足

7、增压泵房无人值守自动运行以及远程控制、远程数据传输等各项要求。第二十一条泵房二次增压系统应根据楼层高度配置多个增压泵组或多个泵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供水覆盖区域进行分区供水,泵房设置根据房屋建设工期拟定泵房数量。第二十二条控制系统应具有控制水泵自动变频运行,水泵定时自动轮换,无水自动停机和报警,来水自动开机等功能,并应具有完善的保护功能。第二十三条泵房应配置在线水质相关监测仪,对水箱内的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并进行消毒设施安装。泵房运行过程中为了保证水箱内水质,应实现储水定时更换,水箱中水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二十四条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应环状布置,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第二十五条水箱有效容积需满

8、足全区供水负荷调节能力的30%o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应有独立建筑房屋。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三、建设施工第二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十八条新建住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红线边缘供水管线的建设费以及破路毁绿手续和费用等相关事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期限提供供水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定地点。第三十条水箱应选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焊接材料应与水箱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第三十一条其它泵房、水箱及机泵相关附属设备施工有关要求参

9、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8)执行。四、调试与验收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手续。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第三十三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后,由管理单位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第三十五条需经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缴纳二次加压相关维护费用。第三十六条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第三十七条其它二次供水系统的调试与验收有关要求参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

10、8)执行。五、移交、维护与运行第三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运行移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县住建局、县水务管理局、县卫健局及城市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交接双方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维护和管理合同,受委托方应及时变更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主体。二、移交前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第三十九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维护、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并到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第四十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清洗、消毒后,应当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对外公示,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县卫健局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第四十二条其它二次供水系统的设施维护与运行移交有关要求参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l40-2018)执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和擅自改动、停止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第四十四条未正式供水或者需改、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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