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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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发布、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试

2、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入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相关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

3、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b(三)公开或者发布以下信息:1、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2、本行政区域

4、内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四)对注册地非本省的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核查。(五)依据职责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六)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七)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七条设区的市交

5、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录入信息进行核查。(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对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三)依据职责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四)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等信用信息并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八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6、一)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二)依据职责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三)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等信用信息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第九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项目履约考核信息、信用承诺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资质、资格情况。3、主要经济

7、、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4、自有设备基本状况。5、主要业绩和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情况(与主要从业人员有关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当保持一致卜(二)财务信息: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三)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1、个人基本信息。2、行业从业信用信息。(四)良好行为信息:1、受到设区的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2、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与公路水运建设相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3、列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息。4、省级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省级平安工地(工程)示范创建项目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的信息。5、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信息。

8、(五)不良行为信息: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2、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3、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4、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5、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6、行政监督检查、有关合同履行方面的不良信息。7、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六)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履约考核,并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七)信用承诺信息: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八)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省交通运输

9、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从业信用的评价结果。第十条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信用承诺。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填报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可以转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等信用信息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

10、对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工程专业、工程规模、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监理标段需根据费率计算出合同额)等O建设单位应当对其他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考核评价,记录不良行为信息以及其他信用信息,并按照项目管理职责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对项目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息和向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集的有关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其他不

11、良行为信息,及时记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有关单位应当将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的表彰、奖励、处罚或者相关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及时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录入并告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和变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更新。更新信息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第十五条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单位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具体评定标准对涉及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不良行为进

12、行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C级的不良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应当调整至D级的不良行为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第三章履约考核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加强信用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履约守信、率先垂范。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或者项目管理实际需要,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相关履约考核实施细则,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对其他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情况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评分,并结合履约考核评价条件确

13、定相应考核等级。建设单位对设计、咨询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履约考核,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按照约定的周期定期考核。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管理、污染防控、农民工工资支付、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主要事项。分包的工程项目发生的不良行为,发包的从业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同步录入其信用信息O已交工但未竣工的公路水运工程,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在此期间已无工作量的,可以不再进行履约考核。第十八条对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各等级的确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履约考核等级评为优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4、: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负责人,下同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负责人等,下同)的更换,但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下同卜(二)履约考核等级评为良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

15、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措施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更换。(三)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等级应当评为中: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4、履约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扬尘污染被行政处罚的;5、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6、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7、履约期间发生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8、履约期间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9、考核年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管理机构约谈两次以上的。(四)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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