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政务数字化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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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涪陵区政务数字化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若干规则等文件精神,加快数字政务发展,统筹数字资源高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庆市数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政务数字化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涪陵区政务数字化应用(以下简称应用)的开发、运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审核程序适用本办法,同时其开发、运维及管理工作还应遵循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

2、三条与本办法相关的术语解释。(一)应用是指为实现某种业务功能、支撑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企业资金进行开发、运维或者购买服务的数字化系统,包含与数字化系统紧密相关的数字资源和外围设备。(二)数字资源是指应用所需的计算、网络、存储、安全、组件、密码应用、感知等软硬件设施设备,以及以数字形式发布、存取、利用的数据资源、知识库等。(三)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是指通过集中部署基础设施、数据资源、能力组件等要件,构建综合性、集成性的基础环境,为全市非涉密应用开发和运维提供统一支撑的集成运行平台。(四)IRS系统是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管理

3、服务系统O(五)应用牵头部门是指统筹管理本领域的应用谋划、申报、设计、开发、运维和本领域涪陵区政务数字化应用区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工作的部门。区级应用牵头部门为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各专题组的牵头部门。区级应用牵头部门将根据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各专题组的设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六)应用责任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应用需求分析、谋划、申报、设计、开发、运维及管理工作的部门,包含我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单位等。(七)V模型是指应用对应业务梳理和数据分析的一种

4、基本方法,包括业务协同子模型和数据共享子模型。(八)两端是指“渝快办”和“渝快政”。第四条应用开发、运维及管理应当聚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遵循党建统领、人民立场、整体智治、变革重塑、数据赋能、安全可控的总体原则,坚持“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纵向服从横向”以及“一平台”“一朵云”“一张网”“一组库”“一本账等一体化、集约化、协同化规范要求,强化顶层设计,严控增量、整合存量、迭代贯通,激发基层创新活力,实现各层级一体推进、步调一致、高效协同、整体提升。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区级应用的开发、运维和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由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另行制定。第五条区级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领域

5、应用的谋划、申报、设计、开发、运维工作和本领域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执行工作,审核区级有关应用责任部门提出的应用需求申请。区级应用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应用的需求分析、谋划、申报、设计、开发、验收、使用、推广等工作,以及本部门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执行等工作。第六条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委机要局、区财政局对区级应用实施协同管理,对应用开发、运维项目组织开展联合评审。(一)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推广应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汇总、安排使用,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应用开发、运维项目资金需求和数据安全体系规范审查,组织对区级应用开发、运维

6、项目的申报和联合评审;负责对应用接入“两端的规范校验,组织开展应用开发和运维的督促、检查和评价工作。(二)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区级电子政务外网需求和技术规范审查。(三)区委网信办负责应用开发项目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应用的网络安全监督。(四)区委机要局负责应用开发项目的电子政务内网需求和技术规范审查负责应用的自主可控和密码应用工作的监督管理。(五)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以及专项资金到期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第七条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会同本级应用责任部门对应用及其关联的数字资源进行编目,全口径纳入IRS系统管理。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在

7、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取得批复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编目规范,通过IRS系统完善应用编目信息。应用编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基础信息、评审信息、数字资源信息、效能目标信息、安全防护信息等。在应用开发完成后,须及时完善开发厂商信息、软硬件设备信息、工程人员信息、使用信息等。应用编目信息由应用责任部门按照应用谋划、审批、开发、发布、运行、评价、注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在IRS系统中进行动态维护。第二章统一应用支撑平台第八条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是全市非涉密应用的唯一支撑平台,统一提供全市非涉密应用开发和运维所需的数字资源。数字资源的申请、调度、配置、监测、运维、评价等通过IRS系统进行管理。第九条

8、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有关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能力组件等基础设施设备及其标准规范、运行保障体系由市大数据发展局统筹建设,区级应用责任部门原则上不得建设和运维其他非涉密的集成运行平台。区内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有关的感知网络、感知设备等数字资源,由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照市大数据发展局相关要求统一组织建设和运维。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有关的区县数据仓由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运维,区内各专题数据库由有关应用责任部门组织建设和运维。第十条应用责任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开发、运维和迭代升级非涉密应用,不得开发和运维独立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之外的非涉密

9、应用,不得另建非涉密业务专网、私(专)有云平台、自有机房和数据共享通道。已建成的非涉密业务专网、私(专)有云平台、自有机房和数据共享通道原则上应当向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迁移、整合。第十一条对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的数字资源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需求、技术、市场等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目录中有的数字资源,应用责任部门要依法依规申请使用。目录中没有的数字资源,在目录中选择功能和配置相近的进行适配;不能适配的由有关应用责任部门在取得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批复文件后,纳入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计划,自行组织采购和实施。第十二条应用责任部门自行采购的数字资源,应当纳入IRS系统进行统筹

10、管理,动态监测使用效益和运行情况。符合条件的,市大数据发展局可以对其进行共享,其他应用责任部门可以申请复用。对已共享和复用的数字资源,纳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服务目录进行管理。第十三条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数字资源所产生的费用由区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统一支付。第三章应用谋划及方案编制第十四条区级应用责任部门申报的应用需求应按程序纳入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一本账”,作为开展应用开发的主要依据。应用需求的谋划、申报、论证、审查以及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一本账”的管理,按照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三张清单”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一本账”管理的应用需求,即可开展应用申报

11、相关工作。对涉密应用的申报,应用责任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手段,安全报送相关资料。对不满足“三张清单”有关规定,但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纳入市级以上考核的应用需求,由区级应用责任部门申请,区大数据发展局商联合评审有关责任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一本账”管理。第十五条应用责任部门商应用牵头部门组织应用开发时,应当遵循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纵向服从横向”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共性需求,区级应用责任部门商区级应用牵头部门统一开发和运维并推动全区两级贯通使用。区级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充分征

12、求有关单位意见,由区级应用牵头部门组织区级有关单位的业务骨干全程参与应用的谋划、开发、验收、推广等工作。各单位不得重复开发,已造成重复开发的应用,应当逐步停用或者整合接入。第十六条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建立“一把手”抓应用的责任机制,在谋划应用时着重做好应用的需求、功能、绩效、业务流程和协同关系的梳理、分析,避免重复、孤立、低效开发和运维应用。(一)应用需求分析。应用的每个功能需求须明确一个具体业务场景,至少解决一项具体问题。(二)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关系。须明确本应用与本部门已有应用、上级部门应用、横向部门应用、下级部门应用的关联关系,避免孤立、重复开发。(三)与两端”的关系。根据应用内容、服务对

13、象等特性,须选择在“渝快办”或者“渝快政发布应用。(四)“V模型分析。须明确本应用的业务流程、业务单元和业务协同路径,以及与业务相匹配的数据运用模型。(五)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关系。须明确本应用的技术架构,以及已使用、已共享或者拟申请使用、共享的数字资源清单以及相似数字资源的配置情况。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集中提供的数字资源由区级有关应用责任部门按需申请使用,不列入相关应用开发和运维项目资金计划。(六)数据协同关系。须明确本应用已采集、加工或者已共享的数据,以及本应用拟采集、产生或者拟共享的数据;明确数据共享和开放条件,以及支撑数据共享和开放所需的数据清洗规则、算法规则等。(七)

14、网络拓扑关系。须明确本应用所承载的网络与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等网络的互联关系,以及相应的网络安全防护边界和措施。(八)接口需求分析。须明确本应用对外提供或者需要外部提供的接口的作用、功能、互操作流程、技术实现机制等。(九)运行绩效体系。须明确与本应用相关的主机、网络、数据库、中间件等使用效率的监测指标、数据质量指标、应用运行的连续性及稳定性指标、用户数及活跃度、业务效能指标等,以及相应的预警、资源压缩或者扩展机制。第十七条应用责任部门在谋划应用时,应当根据应用需求、应用场景、应用功能、资源特征等维度,充分利用RS系统应用检索、查重能力,多维分析、综合评估应用开发的必要性,最大化复

15、用可共享应用及其数字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对能够复用和共享的应用或者数字资源,应用责任部门不得重复开发,不得申请应用开发和运维资金。第十八条通过以下模式复用共享应用:(一)SaaS(软件即服务)化复用。复用方无需部署应用,以租户形式使用可共享应用。(二)私有化复用。复用方需获取软件安装包,私有化部署可共享应用。(三)组件化复用。复用方使用共享应用解耦出的组件。(四)源码复用。共享方通过IRS系统开放拥有软件著作权的源码,复用方基于源码定制开发应用。应用复用方通过IRS系统发起复用申请。应用共享模式及范围由应用共享方、复用方会同区大数据发展局协商确定。第四章应用方案审核第十九条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照以

16、下流程,统筹组织开展区级应用开发项目联合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不予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一)区级应用责任部门根据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应用“一本账”,编制应用资金需求计划,提请区级应用牵头部门审核。(二)区级应用牵头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级应用责任部门是否依据“三张清单”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并转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查确定初步资金计划。(三)对已确定初步资金计划的开发项目,区级应用责任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用开发方案编制工作,并报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联合评审。逾期未报送的,由区大数据发展局报涪陵区推进数字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应用开发方案编制须达到项目施工设计的深度。(四)对区级应用责任部门申报的应用开发方案,区大数据发展局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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