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科技人才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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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区”科技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三区”科技人才)管理,进一步提升“三区”科技人才工作水平和服务成效,根据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关于在“三区三州”大力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工作方案(国科发农(2018)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区”科技人才,是指按照一定条件认定,在西藏开展科技服务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含从区外选聘的急需紧缺科技人员)及长期在我

2、区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服务的乡土人才。第三条“三区”科技人才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以精准输送科技服务和创业带动紧缺人才、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为目标,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深入开展科技人员下基层服务行动,夯实基层科技服务力量,在农牧生产一线提供科技服务、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强化农牧民技术技能培训、带动农村创新创业,打造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队、农业科技的传播者、科

3、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为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有力科技人才支撑。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区科学技术厅、区党委组织部、区财政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农业农村厅、区乡村振兴局联合成立自治区“三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全区“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的规划指导,统筹协调市(地)科技、组织、财政、人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合力做好“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第五条自治区“三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征集凝练选派、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工作方

4、案,指导各选派、培训单位做好“三区”科技人才工作;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三区”科技人才检查、评估及绩效考核等;加强“三区”科技人才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区“三区”科技人才管理服务平台;落实科技部等有关“三区”科技人才工作任务。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下达“三区”科技人才选派、培训工作经费,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第七条各市(地)科技、组织、财政、人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建立本市(地)“三区”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市(地)“三区”科技人才工作。各市(地)科技局、各选派培训单位负责本市(地)、本单位“三区”科技人才的日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加强与受援地、受援单

5、位的沟通衔接,向受援地、受援单位选派急需精干的科技人员;做好管理服务、绩效考核评价、经费监管等工作;负责建立本市(地)、本单位选派培训、服务日志、考核总结等档案,完成管理服务平台线上基本信息、绩效考核、成效统计、简报信息等数据填报,做好数据维护及更新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其他任务。第八条受援地、受援单位负责研究提出受援需求,积极为选派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配合各市(地)、各选派单位做好绩效考核等工作。第三章选派工作第九条在充分征集受援地、受援单位服务需求和尊重选派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开展“三区”科技人才选派工作。按照“征集需求-制定方案-下达指标-签订协议-

6、开展服务-绩效考核-总结报送”的程序选派“三区”科技人才到受援地、受援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三区”科技人才选派时限为1年,从年度工作方案印发开始计算。第十条选派对象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治藏方略,在反对分裂、揭批十四世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二)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崇尚科学,具备一定的奉献精神和专业技能;(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选派对象应为以下人员之一:(一)能够为科技管理、科技咨询、科普宣传、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创新创业、保障改善民生等提供服务且具有

7、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区内专业技术人员;(二)通过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科技援藏、项目合作等渠道,服务西藏特色产业、领域发展亟需紧缺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区外专业技术人员;(三)由受援地提出需求,长期在我区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服务、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乡土人才。第十一条主要服务内容:(一)开展科技人员下基层服务行动,积极投身服务生产一线,提高基层科技服务能力,解决农牧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二)为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星创天地”、“双创”载体、成果转化基地等创新平台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三)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扶贫产业项目、边境小康

8、示范村建设、乡村振兴及农牧业产业化建设等提供科技服务和技术指导;(四)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实用技术示范,大力普及农牧业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辐射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五)开展农牧民技术技能培训和科普宣传,培养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科技特派员、科技明白人、专业示范户等本土人才,提高农牧民种养加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六)创办领办协办农牧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和运营培训,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七)受援地提出的其他科技服务需求。第十二条驻村科技人员选派为“三区”科技人才的,在落实驻村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发挥选派单位与驻

9、村点之间的“联络员”作用,为驻村点特色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或决策参考,服务指导农牧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开展党的惠农政策、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科普知识等宣讲培训,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科技力量。第十三条选派对象年度服务基层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天。第十四条选派对象须与选派单位、受援单位签订“三区”科技人才选派三方协议书(附件1),明确开展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及预期服务成效。“三区”科技人才选派三方协议书作为选派对象工作开展、经费报销、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鼓励支持选派对象围绕受援地、受援单位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需求,按照“一县一团”“一产一团”的原则

10、,组成一定规模的“科技特派团”,原则上不少于5人,团队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科技特派团”要发挥自身专业特长,集中优势力量,组建长期、稳定的服务团队。人数较少的选派单位也需集中力量,提高选派对象组织化程度。第十六条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团面向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星创天地”、“双创”载体、成果转化基地等创新平台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服务,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团向脱贫县(区)、边境县、小康村、易地扶贫搬迁点等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重的地区倾斜。第四章集中培训第十七条“三区”科技人才培训工作按照“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原则,实行集中式培训,由

11、市(地)科技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技推广单位、专业管理机构、专业培训机构及在藏开展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区外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组织开展。第十八条培训对象主要针对大学生村(居)科技专干、基层农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农村致富带头人、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成员,以及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星创天地”、“双创”载体、成果转化基地等相关工作人员。第十九条培训内容主要为科技政策宣传、基层科技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农牧民技术技能培训I、“双创”政策解读、创新创业带动、爱国主义教育、科普知识宣讲等。第二十条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式培训,由培训单位结合培训对象需求及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培训

12、方案应包括培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方式、经费预算和预期效果等。第二十一条集中培训坚持厉行节约、按需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安全,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五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二条“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分为选派工作经费和培训工作经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下达至有选派或承担培训任务的区直部门(单位)及各市(地)。第二十三条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执行,主要用于支付选派对象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补助、保险、培训和生产资料

13、费等。(一)工作补助,是指选派对象为受援地开展服务的补助性工作经费,按照实际开展服务天数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二类区120元/天、三类区150元/天、四类区200元/天执行。(二)交通差旅费用,是指选派对象往返选派单位和受援地、受援单位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车辆租赁费、燃料动力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三)保险费,是指选派对象服务期间购买的短期个人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交通意外险,由选派单位或科技特派团集中统一购买,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四)培训费用,是指选派对象为受援地、受援单位组织技术技能培训、现场观摩、实训操作、专题讲座等产生的场地租

14、赁费、资料费、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设备租赁费、交通费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因培训需要所聘请的科技特派团以外的专家可适当列支专家讲课费及专家所产生的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培训需提供培训方案、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工作总结作为报销依据。(五)生产资料费,是指选派对象为受援地开展服务所产生的与服务内容直接相关的工具、原料、物资等生产资料。第二十四条对区内科研人员或乡土人才选派为“三区”科技人才的,严禁直接将选派工作经费发放给选派对象。对区外科技人员选派为“三区”科技人才的,严格按照选派工作经费支出范围执行。对驻村科技人员选派为“三区”科技人才的,不得将选派经费用于驻村一般性支出和驻村补助。

15、第二十五条集中培训工作经费用于开展集中式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资料费、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专家讲课费等及专家所产生的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相关标准参照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藏组发(2020)84号)执行,不得支出误工费。第二十六条各市(地)、各选派培训单位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结余资金及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由本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三区”科技人才资格,收回

16、工作经费,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部门)责任:(一)套取、骗取、挪用工作经费的;(二)截留、挤占、侵占、均分工作经费的;(三)申报、认定、考核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四)无故长期将工作经费滞留在账面的;(五)拒不配合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的;(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九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三区”科技人才工作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实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第三十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三区”科技人才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制度,由各市(地)科技局、各选派单位组建考核组,按照隶属关系对本市(地)、本单位所辖选派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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