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优化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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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优化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有关建筑业企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宽进、严管、重罚”工作要求,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经研究,决定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一)支持骨干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对有意愿且近三年建筑业产值和税收等情况基本符合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申请条件的

2、企业,我厅建立特级(综合)资质培育企业的联系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升特级(综合)资质“一对一”业务咨询服务。对有意愿且基本符合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申请条件的企业,我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培训,提供资质升级政策指导服务。各市(州)主管部门可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市级联系服务机制,为当地骨干企业提供资质升级指导服务。(二)支持施工三级资质升级。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办与原三级资质相应的二级资质时,对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不再查验社保证明材料和频繁使用情况,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事前审核改为事后核查。企业通过新办或增项方式直接申办二级资质时(建筑

3、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除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事前审核改为事后核查,其它要求仍按照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3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30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通过原升级方式申办二级资质时,企业业绩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急抢险、灾后重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等建设工程的,其有关技术指标可累计核算(高度、跨度除外)。民营企业净资产或注册资本金按原三级资质标准审核,企业资质延续时恢复审核标准。(三)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入库入统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可

4、直接申请13项由我厅负责审批的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按上述支持政策申请的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分立、合并时资质继承。(四)支持集团企业内部优化资质结构。省内集团企业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通过重组、合并、分立方式转移资质的,资质承继企业按该项资质最低等级标准重新核定。对依据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支持政策取得的有关资质,满三年以上的,企业可按照该项资质等级对应的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重新核

5、定后适用于集团企业内部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继承。(五)支持和规范省外企业入川发展。省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川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在川设立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子公司,支持将母公司资质分立至子公司,子公司按该项资质最低等级标准重新核定。省外企业在办理入川信息报送业务时,应当报送在川负责人和注册人员信息。其中,注册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应当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其他人员信息可在参与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等情况时补报,企业对填报的其他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我厅不再审核。二、优化业绩核查及认定方式(一)提升业绩核查效率。

6、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先将省内代表工程业绩或个人业绩报送我厅,我厅提前组织业绩核查。企业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资质时,可提前向业绩所在地市(州)级住建部门提出业绩核查申请,市(州)级住建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应通过全省住建系统网上办公平台报送至我厅,同时由企业将业绩核查意见原件扫描件上传至资质申报系统。各市(州)、县(区、市)住建部门要靠前服务,积极受理企业业绩核查申请。(二)优化业绩认定方式。在全国和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基本信息中标记为级及以上的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加强实有业绩认定,对非企业原因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材

7、料,但能通过工程款拨付、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管部门检查记录等有关材料证明的业绩,对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业绩,在申报资质时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平台上能够查询的,不再发函核查。发函核查60天内无结果的,企业若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实有业绩的,在申报资质时可作为有效业绩提前予以认定,事后查实为虚假业绩的,依法撤销相关资质。(三)实行有关业绩互认。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完成的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予以互认,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道路、桥梁等业绩,其道路长度、道路面积、桥梁跨度

8、满足资质标准的,可以作为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予以认定。三、优化审批方式提升审批质效(一)提高信息化水平。开发建设新的全省统一资质审批系统,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实现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办证“一网通办提升行业内外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水平,更大范围实施电子化智能审查和动态监管。加快推进营业执照、人员身份证明、社保、学历、职称、执业注册、业绩等数据实现系统共享,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优化受理和审批流程。设置24小时待受理期,企业提交申请后可在待受理期内撤回申请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进一步压缩审批时

9、间,将公示时间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三)优化骨干企业资质审批。对上年度进入省、市(州)建筑业骨干企业综合实力排名榜的企业或经人社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及以上机构组织评选的诚信企业,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资质时,开通绿色通道,企业对报送的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资料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我厅在审查时直接予以认可。(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许可资质的主要人员等资质条件的动态监管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查处力度。建立实时动态预警管理机制,对注册人员数量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动态预警标注并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相关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资质。本通知自2023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有关政策(包括原总承包资质涵盖专业承包资质等优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资质审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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