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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品、试剂、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我院药品、试剂、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工作,厉行节约,堵塞漏洞,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学院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实行招标、议标或比价采购的方式,择优订购,并接受财务和监审部门的监督。第三条采购工作在实施前,需按医院项目立项审批的管理规定进行申报、论证和审批。第四条仪器设备是指医疗、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基建项目、行政办公和后勤管理设备等。大宗物资是指同类物品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
2、服务等所需物品。第五条单价(或批量)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和试剂,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议标,统一采购。药品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单价(或批量)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由采购小组按照议标或比价采购的形式进行采购。采购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监审部门等人员组成。单价(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零星采购,零星采购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零星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在调研的基建上,提出定购、采购方案。采购方案要明确型号、功能、规格、质量、材质、价格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及到货时间。经采购小组集体研究、考察后,通过货比三家的形式,择优议定最
3、佳采购方案。(二)零星采购工作结束后,归口管理部门将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发票,在购货经办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基础上交院领导批准报销。(三)所有采购物品要验收入库,登记建帐。相关使用部门要办理领取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议标、比价采购和急需物品,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执行,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送监审科备案。医院添置单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提请院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议,并纳入省政府招标采购。第六条同一物品年采购数量在5万元以上,必须纳入年集中采购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仪器设备和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逃避招标。第七条全院的药品、试剂采
4、购工作归药剂科统一管理;医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归设备科统一管理;院通讯设备采购工作归院办公室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配件和网络设备归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办公用品、公用设备采购工作归总务科统一管理。第八条医疗设备、试剂的采购,使用单位必须与归口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制定采购计划(或标书),注明物品型号、性能、规格、用途、数量、质量要求及交货方式等,以便采购。第九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议标的采购项目,均须比照国家有关法规经过发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程序:发标:采购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书,通过有关途径对外公布。投标: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书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书,由监审科负责将投标书密封保管。参与投标的供
5、应商至少有三家。开标与评标:开标应按招标文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在监审、财务部门监督下以公开方式进行。由使用部门代表、有关专家和精通业务的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确定中标的供应商。归口管理部门向分管院长、院长呈送招标结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院监审科、财务科对采购物品的程序、经费使用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监督。第十条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个人行为。不得接受有碍于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等活动,不得收取回扣,不得收受贿赂。对无法拒收的回扣费,必须公开款额并如实上缴医院财务科。供货单位按合同给予的优惠或折让,必须按财务制度在发票和帐上反映,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凡需要实行公开招标、议标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必须明确各项目负责人。监审和财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因失职给医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医院监审科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