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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患者医疗信息资料查阅制度1、为方便患者查阅医疗信息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患者若想查阅个人信息资料,有权向医院方面提出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若患者提出需要以上医疗信息资料,可向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长提出,由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长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3、申请应当提供以下内容:(1)患者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所需医疗信息资料的内容描述和使用目的。(3)病区提供医疗信息资料后须留有
2、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证明或签字。4、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场。5、患者提出需要住院医疗信息资料时,可向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长提出,由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长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交由医务科向患者提供所需住院医疗信息资料。医务科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1)住院医疗信息资料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患者信息时间、场所、方式和途径;医院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收费应当详细列出申请人需支付的费用明细和收费标准、依据。(2)住院医疗信息资料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由申请人向患者解释。(3)不属于医院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4)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